第一条 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正常运转,使其在一个良好约束环境下,充分发挥其在执政中的优势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区政务公开监督工作在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群众代表和其他社会各界人士作为政务公开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监督小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活动,主要包括:
(一)按照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计划和政务公开目录的要求,检查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便民;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依申请公开的事项登记是否完整、处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政务公开档案资料归档是否及时、完整、规范;年度工作计划是否按照要求的进度和质量进行。
(二)调查了解企业、群众和其他管理服务对象对本季度政务公开工作的评价和意见建议。
(三)做好监督记录并及时归档,公布监督结果。
(四)向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反馈监督评议意见,并及时回访,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区人大、区政协及民主
党派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开部门或单位应当设置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由专人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