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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一次民主评议。 第三条 民主评议活动一般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纪检部门牵头组织,吸收人大、政协和其他各阶层的同志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本级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同时,参与对本级及本级管理部门单位的政务公开民主评议。 第四条 民主评议范围: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民主评议方式: (一)代表评议。结合政风行风评议,由政务公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二)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供群众评议。 第六条 民主评议的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二)政务公开制度是否落实; (三)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 (四)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五)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诉处理是否恰当。 第七条 民主评议结果应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不了解五个档次。评议结果将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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