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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政务公开真实、有效、安全,形式适当,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重点审核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由部门信息员拟定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填写政府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签发单,提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月底将政务信息公开情况汇总后填写月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重要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填写重要政务信息公开审核申请表,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六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监察机关将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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