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资助对象:在我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农村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特殊教育学生、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革命烈士子女。
(二)资助比例: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按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总数的65%确定,其中: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和边境待遇县)实行100%全覆盖;其他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确定补助比例。
(三)资助标准:小学生每年每人1000元,初中生每年每人1250元。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程序及评审:
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组织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寄宿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
2.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审核、认定后在学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资金发放:
1.县级统一发放: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银行将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由于条件限制无法实现县级统发的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现金形式将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给学生,或由学校将补助资金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或发放食堂用餐劵。
2.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前由学校负责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资料,并由学生本人在《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签字确认。通过银行向学生发放补助金后5个工作日内,学校须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告知受助学生。
通过食堂用餐卡或用餐券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时由学校组织受助学生本人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表》签字确认,并于其后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公告栏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进行张贴公告。
联系电话:
柳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2-2822933
城中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2-2629937
鱼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2-3808701
柳南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2-3727401
柳北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2-2315330
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0772-2875162
柳东新区教育和文化办公室:0772-3116570
柳江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2-7222527
柳城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2-7621137
鹿寨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2-6826981
融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2-8133869
融水苗族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2-5131033
三江侗族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2-8618096
柳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一)资助对象:在我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农村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特殊教育学生、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革命烈士子女。
(二)资助比例: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按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总数的65%确定,其中: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和边境待遇县)实行100%全覆盖;其他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确定补助比例。
(三)资助标准:小学生每年每人1000元,初中生每年每人1250元。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程序及评审:
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组织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寄宿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
2.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审核、认定后在学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资金发放:
1.县级统一发放: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银行将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由于条件限制无法实现县级统发的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现金形式将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给学生,或由学校将补助资金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或发放食堂用餐劵。
2.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前由学校负责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资料,并由学生本人在《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签字确认。通过银行向学生发放补助金后5个工作日内,学校须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告知受助学生。
通过食堂用餐卡或用餐券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时由学校组织受助学生本人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表》签字确认,并于其后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公告栏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进行张贴公告。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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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2-2629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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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2-3727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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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2-762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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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2-8133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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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0772-861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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