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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政规〔2024〕1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05 09:00  来源:城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柳州市城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

                                  202425

柳州市城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组织管理,规范项目审批、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行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维护有序进行,根据城中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统筹建设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城中区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申请上级资金补助的信息化项目以及多元主体投资中含有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安全、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系统新建、扩建、改建、运行、维护等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建设单位是城中区党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信息化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审批部门是指本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城中区信息化规划的编制,本级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制订、投资计划下达、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监督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审批单位可委托相关单位具体组织验收工作

  第六条财政局按照政府批准确定的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及投资计划,负责财政性资金的拨付、调剂、监督等工作城中公安分局负责项目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和安全防护建设监督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咨询单位是指符合国家《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必须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备案。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八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如下原则开展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管理等工作。

(一)制定部门信息化规划。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柳州市、城中区信息化规划的指导下,结合本部门所属领域的业务发展,制订部门信息化规划,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二)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各县、区、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应无偿提供共享服务,全所有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均必须包含本项目信息资源目录及与柳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一体化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建设内容。

(三)统一使用柳州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计算资源、存储资源及运行环境资源。除国家、自治区有明文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允许各单位新建机房。新建信息应用系统统一部署在柳州市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上,已建的信息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云平台上,实现信息基础设施的集约化管理。

(四)统一使用柳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网络资源。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部门专网、租用网络线路、租用互联网出口,确实需要的须向本级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已有的线路资源具备迁移条件的按计划迁移到电子政务外网,逐步取消各部门相关网络线路运维经费。

第三章项目计划

第九条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实行年度建设计划制度,全党政机关部门及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结合实际工作,于每年101日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下一年度的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申报单位及相关部门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落实资金来源,会同财政局组织召开专题会,研究拟定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未列入城中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年度建设资金。

第十条未列入城中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因国家、自治区、市委市政府、区、区政府新增的工作任务或紧急业务需求的项目,经政府同意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再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区财政资金安排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所有审批、核准、备案的信息化项目应在每月末由区信息化管理部门向市大数据发展局报备。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流程

为简化审批流程,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无需申报立项。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后,需填写《城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报备表》(一式两份),将拟建项目情况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后送区发展和改革局签署初步审核意见,经财政局下达项目指标后方可实施。

原则上,各单位下属事业单位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通过本级主管单位进行报批。

总投资2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化项目须向区发展和改革局申报立项审批。

(一)投资总额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投资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三)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四)由企业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仅审批项目实施方案。

(五)所有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在招投标前,应将项目预算控制价文件送财政进行评审。为避免概算调整幅度过大,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可由专业评审机构先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要求

(一)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委托相关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及项目实施方案。立项依据包括纳入国家(或自治区、市)综合性规划或行业性规划;纳入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印发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及相关工作部署文件;经国家、自治区市委、市政府或区委、区政府同意的相关批示文件、专题会议纪要等。

(二)项目采用信创产品和技术、密码应用建设和安全性评估及其相关费用列为信息化项目审批的审查要点,建设单位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方案中应包括项目信创产品建设情况、密码安全等内容的独立章节。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及项目实施方案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代表应参与项目评估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并符合信创技术要求的软硬件产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对产品的安全可靠及采用信创技术情况进行说明,对于现阶段无法实现安全可靠替代及采用信创技术的,应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并经城中区国家保密局批准,报柳州市相关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信息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十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批复文件、会议纪要、城市建设计划、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书面意见、部门年度预算证明等)。

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可利旧资源。根据柳州市、城中区及本单位的现有信息化现状,优先使用统一建设或统筹建设的相关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

(二)在批复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前,项目业主如需对项目建设内容作较大变更(指增加或减少的建设内容相应投资占原批复总投资比例超过10%)或项目总投资变更幅度超10%的,应当重新报批上一环节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局部调整且投资概算调整未超出已批准投资估算10%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补充说明。

第十在前期工作最后一个审批环节评审会前(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财政评审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机构对项目密码应用方案进行商用密码安全性评估,并将密评报告通过城中区国家保密局密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如存在已建尚未竣工的,原则上不受理新一期项目报批立项。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应当与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或实施方案保持一致。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和服务。

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项目管理制度,确定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文本明确的期限完成建设。如无法按期完成或建设期满仍未能开工建设,及时与区发展和改革局沟通并作书面说明。

二十一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批复实施项目建设。原则上项目总投资不能超过概算批复。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概算调整不超过项目总概算10%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不需履行报批手续,可自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说明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一)属于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市级出台的新政策、新任务要求,调整建设内容的;

(三)根据所建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对于不超过原项目总概算10%但不符合上一条备案情况,或概算调整增幅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调整。

项目实质完工后,原则上不对原批复文件已核定的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进行调整。

二十二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必须实行项目监理制,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等相应监理资质的公司进行监理。应当实行项目监理制而没有确定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建设。

第六章验收评价

二十三信息化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城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1)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

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采用信创技术情况、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情况列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应交以下验收材料:招标文件、合同或协议书等资料;项目文档资料;测试单位出具的测试报告(含数据共享测试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的相关资料和评测报告;信创产品实施情况表;密码应用方案备案相关资料和评测报告;初步验收报告;其他相关的项目文件。

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城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要求自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第二十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送验收相关材料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查合格出具竣工验收证明后,项目建设单位才予支付项目尾款。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尾款暂缓拨付,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将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实施、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资料,以及项目软件的可执行代码和源代码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涉及商业秘密在项目合同中另有规定的按合同办理。

第二十对于恶意投标的投标单位、中标后不按投标文件建设或供货的承建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信息化项目推进力度和建设成效纳入全年度绩效考评内容,跨部门协同应用和政务信息共享工作做为绩效考评重点。

第七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等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十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质量维护制度。质保期内的运行维护由项目承建单位按合同要求负责维护,维护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质保期外的运行维护可以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开展。

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管理和维护经费保障。项目运维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局申请,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并严格按照城区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在项目投入使用的运行期内,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停止数据共享交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新系统,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信息安全相关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后应及时予以处置。

项目建设单位对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的信息系统应及时停用,信息系统停用前应做好系统中数据的评估工作,做好数据分类,对不同性质的数据进行备份、迁移或销毁等工作,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备。

第三十建立信息化项目效益评价体系,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信息化项目进行效益跟踪评价,各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建设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可提请行政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建设过程中没有落实资质审查或者资质审查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贪污、挤占、挪用或截留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已建成的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要服从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按照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在市大数据发展局统一协调下,逐步实现整合。

第三十本办法不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法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上级相关文件或规定有调整或变更的,按照上级文件和规定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城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柳州市城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2.城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报备表

附件1

柳州市城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程序,实现各部门业务系统的数据共享,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验收是指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信息化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项目已完成批复的建设内容,经系统测试和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经项目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认可,视为完工。项目完工后60日内,应开展验收工作。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验收。

第二章 初步验收

第四条 项目承建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和完工报告。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对项目的工程内容、技术文档、财务档案等进行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第五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城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1)及相关验收材料。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涉及其他使用单位的,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必须包含使用单位的使用意见。

第七条 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完成验收评审工作。

第八条 验收评审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一)项目建设情况:核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照最终批复的建设方案、责任书、合同等文件建成;

(二)项目施工情况: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

(三)项目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检查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

(四)项目档案资料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实施文件、各类设计、测试档案文件、项目承建单位交付的文档资料(含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是否完整、准确;

(五)数据共享情况:检查项目是否与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一体化平台对接成功,数据是否完成共享。

第九条 评审结束,由专家组或评审机构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并提交“城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评审表”(附表2)。

第十条项目通过验收评审,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评审报告、验收评审表及其他验收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竣工验收证明,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审查不合格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再次提请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凭竣工验收证明申请项目尾款资金。

附表1.城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2.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评审



附表1

城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编号


申请日期


项目建设单位

(公章)

联系人


电话


承建单位

(公章)

联系人


电话


监理单位

(公章)

联系人


电话


编号

申请材料名称

是否齐备

1

招标文件、合同或协议书等资料


2

项目文档资料


3

测试单位出具的测试报告(含数据共享测试报告)


4

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项目)


5

项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的相关资料和评测报告


6

初步验收报告


7

其他相关的项目文件


备注


附表2

城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评审表

项目名称


评审日期


评审地点


评审人员

(签名)


项目建设单位

(公章)

联系人


电话


承建单位

(公章)

联系人


电话


监理单位

(公章)

联系人


电话


序号

评审内容

是否合格

1

核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照最终批复的建设方案、责任书、合同等文件内容建成。

(一)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成,软件功能是否完整,是否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

(二)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测试和试运行是否合格;

(三)系统运行环境、安全、消防等设施是否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试运行合格;

(四)测试单位出具的项目测试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是否为合格。


2

项目施工情况: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


3

项目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检查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


4

项目档案资料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实施文件、各类设计、测试档案文件、项目承建单位交付的文档资料(含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是否完整、准确。
文档资料主要包括:项目计划、需求分析、设计方案、实施方案、代码编写标准、源程序代码(只提供电子文档)、测试方案、测试报告、质量保证计划和质量管理文档、系统和设备的配置参数、系统安装程序(只提供电子文档)、系统及设备运行和维护所必需的原始资料、系统和设备管理维护说明书、用户操作手册、应急方案、项目开发工作总结等。


5

数据共享情况:检查项目是否与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一体化平台对接成功,数据是否完成共享。


注:评审内容全部合格方可通过评审。

附件2

城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报备表

项目名称


业主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办人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总投资(万元)


是否落实资金


项目建设必要性

200字以内)


项目建设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500字以内)


申请承诺

柳州市城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我单位承诺按照以下工作要求,开展项目建设:

一、项目建设须按照《柳州市城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有关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工程招投标制度、竣工验收制度。

二、项目安全等级测评、设备材料的采购、软件开发等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硬件设备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建立台账,项目开发、购置软件纳入无形资产管理。

三、项目建设须按照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原则,实现与柳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一体化平台的数据共享,末端感知设备数据接入柳州市城市物联网运营管理支撑平台,重点公共服务接入龙城市民APP

四、项目建设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五、项目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硬件等基础架构应采用国产化安全可靠技术路线,完成国产终端适配工作,并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六、项目建设完工后,应按照《城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60日内申请验收(单纯接口开发项目除外);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柳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要求自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送城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我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文件与纸质文本的一致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柳州市城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公章)                          

             年     月     日

(信息员:庞翰雯,审核领导:李德永,联系方式:2833565)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主办

柳州市城中区发展和改革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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