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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王文业

局于2024年7月3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柳城中城管告字2024〕第1157),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3 28涉嫌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4328自在城中区桂柳路76号揽山庭111单元1-1房东面、南面及北面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用围栏圈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违法情节和后果较轻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照片和录像,证明违法行为的现场事实证据二:调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证据现场验(检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证据查档证明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以及相关涉案房屋情况;证据五:小区区域情况说明函,证明所占用区域为公共区域。本机关认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违法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故依据《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D106.63.2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你单位因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该处罚信息将被归集公示到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上述文书或下落不明等其他原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8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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