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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促局】广西出台招商引资激励办法“二十条”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7-09 11:21 

(摘自广西日报)此次《激励办法》是在2016年6月出台的《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基础上,重新研究梳理后制定的,这20条措施更具针对性和“含金量”

在激励对象上,涵盖了设区市、公职人员、重大项目、高新项目、总部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中介机构等,激励政策之系统完备居全国前列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进行奖励,在全国省级招商引资激励政策中属于首创新增加了利用外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以及总部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激励对象

为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进一步扩大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5月27日,自治区政府制定出台《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对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全区各级政府和园区、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等给予激励。

据悉,此次《激励办法》是在2016年6月出台的《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基础上,重新研究梳理后制定的,这20条措施更具针对性和“含金量”,在多个方面实现了创新和突破。

在激励对象上,涵盖了设区市、公职人员、重大项目、高新项目、总部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中介机构等,激励政策之系统完备居全国前列。其中,《激励办法》提出,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进行奖励,在全国省级招商引资激励政策中属于首创。

新的《激励办法》主要在4个方面有重大突破:一是全面提高了激励标准。对设区市奖励经费由2100万元增加到3900万元,奖励用地指标由2400亩提高到3300亩;对重大项目奖励标准由实际到位资金的0.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提高到1%、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中介机构奖励标准由实际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一、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千分之二、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是拓展了激励范围。新增加了利用外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以及总部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激励对象。

三是创新了激励方式。新增加了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和对中介机构的一次性前期经费支持。

四是完善了激励机制。取消了过去招商项目和中介机构不能同时奖励的限制,对奖励兑现机制进一步完善,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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