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事指南
一、申请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四级以上)。
二、申请资料:
(1)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其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3)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4)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四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办理时限: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四、收费情况:不收费
五、受理机构:
城中区各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附件。
六、办理依据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人口发[2009]3号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8〕41号)
七、办理流程
(1)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时一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填写《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2月15日前村(居)委会主任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连同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申请人材料和审核材料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确认。
(3)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对扶助对象进行审批确认,并将审批后的扶助对象名单以文件形式通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本级和扶助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公务栏内公布扶助对象名单。
(4)市级和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八、特别扶助资金发放
委托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代理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