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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2 18:00  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日


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2021年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45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8-2016)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及相关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并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接受约车人预约请求,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不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是指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驾驶员,是指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以上部门统称网约车管理部门。市负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柳州市城区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车辆的审批及全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核发。

发改、商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人社、税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依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数量以市场调节为主,宏观调控为辅。

第五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经营者提前7天对调价内容进行社会公示。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章网约车经营者

第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除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能力的认定结果;

(三)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等制度;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企业管理人员,鼓励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网约车经营者要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九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依据网约车经营者的申请,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网约车经营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有效期为4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经营者可以向原许可部门申请换证。经营者在经营期内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的,应当为其更换有效期为4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经营者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

第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除满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车辆应在本市(含各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5座(含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
  2. 车辆应当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3. 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8年;
  4. 2019年7月之前购买的车辆轴距不小于2550毫米,之后购买的车辆应属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纯电动小客车,且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
  5. 车辆内部设置网约车经营者及行业投诉监督电话;
  6. 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标志、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车身不得有区别于私家车的专用标识,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原色,不得定制专有颜色;
  7. 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符合一级技术等级要求;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凭市行政审批部门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准入审批表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手续,然后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原件和登记证书复印件到市行政审批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可以加入取得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平台,获取信息开展巡游出租汽车服务。

第十五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期限为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或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经营者和车辆所有人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办理车辆报废和退出网约车运营车辆的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网约车终止经营、车辆使用性质或者车籍地的,应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到市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七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法定退休年龄以下,身体健康;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是否符合本条第四项和第五项条件以公安机关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背景核查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为符合第十七条规定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九条 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与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内容相同的,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可以互认。一人可以同时持有我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进行从业资格注册。

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前已持有我市有效《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可不经考试直接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已持有我市有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可免费参加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并以此申请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向网约车管理部门为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注册后驾驶员方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经营者之间劳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的,由网约车经营者负责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行政审批部门应每季度根据公安机关对持证驾驶员背景信息变化的核查情况,撤销相关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公告作废。相关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记入企业、驾驶员年度服务质量测评档案。

第五章网约车经营服务规范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者及网约车驾驶员运营服务,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的有关规定,规范经营。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者及网约车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等规定的,由市负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网约车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责令停止使用、立即整改,整改期间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该车派单或推送订单:

  1. 不再满足本细则第十二条要求;
  2. 未按规定进行车辆年审、二级维护及技术等级评定;
  3.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未达到二级以上。

违反上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仍然派单或推送订单的,属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行为,应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自信息产生或更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网约车管理部门报备如下信息:

  1. 驾驶员相关的新增和更新信息,包括:1.经营者名下注册驾驶员名录;2.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3.与驾驶员建立劳动关系的,报备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的,报备其他协议;4.上述合同或协议的解除、终止证明。
  2. 车辆相关的新增和更新信息,包括:1.经营者接入车辆名录;2.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信息;3.每年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信息、车辆截至当年年底的总里程数和当年接单总里程数。
  3. 经营者相关信息,包括运价规则及其调整信息,网约车经营者及其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办公场所、联系方式等变更的情况。暂停和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报备,并向社会公告。
  4. 监管部门为了履行监管职责要求网约车经营者提供的其他相关信息。

网约车管理、公安交警、行政审批等监管部门应充分共享信息,增强利用大数据提高监管效率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管理部门依法建立网约车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及驾驶员红、黄、黑名单等奖惩制度,加强网约车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并实施诚信评价。各相关部门将前述考核、奖惩和评价结果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发改、商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人社、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不得使用道路上设置的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停车泊位停车上客或候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未尽事宜,《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提及的网约车经营者、网约车车辆以及网约车驾驶员相关的具体许可流程、提交材料要求由市行政审批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市辖五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柳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柳政规〔2019〕41号)同时停止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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