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当面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 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
(二)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联系人:韦欢 审核人:郑蔼新 联系电话:2830669)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当面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 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
(二)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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