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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民政局】柳州市城中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指南
  发布日期:2023-09-12 11:23 

一、保障范围、对象

持有柳州市常住(农村)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市区或者所在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养关系的人员,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共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扶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家庭成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户口已转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按同一户口家庭成员计算。

(二)家庭成员中分别持有农村、城镇居民户口的,只保障农村居民成员,城镇居民成员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享受农村低保求助:

1、申请享受低保救济前期年内或享受救济期间建私房、购买商品房、购买建房用地及高标准装修住房的(危房维修除外);

2、依法具有赡(扶、抚)养义务的;但未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3、家庭拥有汽车、农用车、摩托车等或者提出申请前半年内内购买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用品的;

4、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5、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就读的;

6、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未丧失劳动能力,但不愿参加劳动进行生产自救的;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兰州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依法处理的;

8、      申请前两年内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9、      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

10、户籍空挂柳州市,但实际不在柳州市生活的;

11、其他依法不能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家庭收入的核定

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7]12号)第十一条规定,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他人赠与等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农副产品产量按当年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外出务工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我市上年度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如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证明计算);

(三)实行基本生活保障领取的生活补助费、养老金;

(四)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有赡养、抚(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赡养、抚(扶)养协议、裁决或者判决,具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由赡养人、抚(扶)养人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付,实际支付赡养费、抚(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支付数额计算;赡养人、抚(扶)养人家庭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视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扶)养费;

(五)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予;

(六)受灾户领取的救灾救济款(物);

(七)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7]12号)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一)    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费;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五)因意外伤亡或因工(公)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工(公)伤赔偿金等;

(六)独生子女奖励费;

(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计入家庭成员收入的。

5、审批程序:申请—受理与核准(包括评议)—公示与上报(在村居、居委会完成)—复核(乡镇、办事处完成)—审批(县区民政局完成)—二次公示(在村、居委会完成)—发放(县区或乡镇通过银行发放)—监控。

6、计算公式:农村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上年度家庭实际总收入=年实际救助金额);(实际救助金额÷实际救助人数÷12=月人均补差)。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以户口簿户主为申请人,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为整体,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提出申请。

(二)审批:受理与核准—公示与上报(在村委)—复核(乡镇完成)—审批(县区民政局完成)—二次公示(在村委完成)

(三)发放:县、区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通过银行发放。农村低保实行按季审批、按月或季发放。

四、保障标准、

根据每年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进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

五、监督电话

城中区民政局:2830669   柳州市民政局:07722818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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