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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民收养子女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3-01-09 09:11  来源:城中区民政局

国内公民收养子女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45号)等。               

二、办理条件

(一)被收养人(收养对象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2.儿童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条件

需同时满足: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制);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办理地点

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或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收养登记机关初审—收养评估—询问、笔录、审核—办理收养登记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日内。收养评估时间(60日内)、弃儿查找生父母公告时间(60日)等不算入法定办结时限内。

六、需提交的材料

(一)收养人:提供身份信息、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抚养能力、健康检查情况、犯罪记录情况等材料;

(二)送养人:提供身份信息、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捡拾弃婴的证明等。(详细情况见附件)

七、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需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必须亲自到场。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首先向发现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经捡拾地公安机关经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后,按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相关证明,当事人应凭捡拾弃婴(儿童)相关证明将被事实收养人送到弃婴捡拾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弃婴捡拾地没有福利机构的,可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公告期60天查找其生父母;公告费由收养人交纳。

(三)收养人应按规定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五)其他未尽事宜可联系办理地收养登记机关。

八、柳州市各县(区)收养登记机关

城中区:城中区沿江路河东管理大厦(0772-2633201)

柳北区:柳北区广雅路22号(0772-2839403)

鱼峰区:鱼峰区西江路北二巷(0772-8805103)

柳南区: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10号(0772-3720041)

柳江区:柳江区拉堡镇练家坡路65号(0772-7218373)

柳城县: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33号(2465991)

鹿寨县:鹿寨县鹿寨镇金鸡路6号(0772-6533739)

融安县:融安县长安镇长安广场东面商务中心1号楼(0772-6473661)

融水县:融水县香山北路三十号(0772-5124299)

三江县:三江县古宜镇观鱼路61号(0772-8618897)

 (信息员:曹达 审核员:郑蔼新 联系电话:283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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