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规〔2024〕8 号)第十四条规定:“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急难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 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信息员: 肖立敏 审核领导:田风 联系电话:2160560)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规〔2024〕8 号)第十四条规定:“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急难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 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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