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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民政局】不予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条件有哪些方面?
  发布日期:2025-07-15 10:50  来源:城中区民政局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拥有的金融资产总额(不含政府发放的救助金)超过 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倍。

    (二)拥有机动车辆(非营运的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 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工程机械、船舶、 大型农机具(农用无人机)。

    (三)拥有 2 套及以上产权住房(含非居住类房屋)。

    (四)申请救助供养前 12 个月内或救助供养期间新建或购置房产、宅基地等不动产(征地拆迁、危房改造等除外)。

    (五)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或雇佣他人从事 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六)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所属或应得财 产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 及收入,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七)实际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联系人:韦欢   审核人:郑蔼新   电话:2830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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