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名称:瑞祥综合门诊部
法定代表人:蒋斌
地 址:柳州市东环大道256号万达广场10栋1-22、23、24、25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07月15日组织人员对你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校验审查。经审查工作小组评审,认为你卫生所存在以下问题,校验审查不合格。
一、瑞祥综合门诊部存在问题:
(一)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情况
1. 人员配备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缺护士一名;
2. 皮肤科诊室墙体有大面积霉斑,诊疗环境条件不符合医院感染管理标准及要求;
3. 中医科资料室无隔断,中医科治疗室无帷帘,未区分诊室功能分区,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4. 妇科诊室、内科诊室、中医科治疗室、观察室、治疗室无工作制度及职责;
5. 药房、B超影像室无工作人员职责。
(二)设置审批及执业行为管理
(三)医疗机构管理
1. 无设备、药品、试剂、医用耗材“三证”(即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供现场查验;
2. 现场查验时发现有过期物品(一次性使用清创缝合包过期一年);
3. 血压计、B超仪无保养文件记录,无验计量合格证;
4. 必要的消防设备(灭火器)过期未更换,存在安全隐患;
5. 医疗废物暂存间墙体有大面积霉斑,且医疗废物暂存间所张贴的标识不规范;
6. 医疗废物内部交接记录不规范、不完善。
(四)医疗管理
1. 医师(中医科、内科、外科)、护士理论知识不牢固,现场理论考试不合格,现场抽查提问不合格;
2. 紫外线灯管未进行强度监测;
3. 无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带一消毒工作记录;
4. 无一次性注射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进货记录、发票供现场查验;
5. 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未分开放置;
6. 灭菌物品、消毒剂无开启时间及签名;
7. 无传染病有关工作记录。
静脉输注工作质量检查情况
1. 输液区室内面积未达到要求;
2. 无输液卡;
3. 无青霉素类药物警示标志卡;
4. 无专用药物过敏试验盒;
5. 皮试登记不合格;
6. 无药品不良反应登记本;
7. 无差错情况记录;
8. 质控工作无组织、无计划、无检查、无评价及改进措施;
9. 抽查护士不知晓“患者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与处理程序”,且未有运用能力;
10. 物品未做到“五固定”;
11. 急救车(箱)内药品、物品、器械登记记录不规范;
12. 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未分开放置;
13. 急救车(箱)未见清点卡;
14. 医疗废物暂存间墙体有大面积霉斑,且医疗废物暂存间各类标识不规范。
二、整改意见:
1. 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配备医护人员(至少配备护士5名);
2. 门诊部内保持诊疗环境清洁卫生;
3. 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规范各诊室设置,做到每室必须独立,严格区分诊室功能区;
4. 中医科治疗室安装帷帘,保护患者隐私;
5. 完善妇科诊室、内科诊室、中医科治疗室、观察室、治疗室工作制度及职责;
6. 完善药房、B超影像室工作人员职责;
7. 使用的设备、药品、试剂、医用耗材符合要求,且留存相应“三证”(即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票据;
8. 不使用过期药品、试剂、医用耗材,且按《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处置过期物品;
9. 所使用的仪器每年应验计量,并且保存好相关保养、维修文件和记录;
10.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定期检查更换,保持完好;
11. 制作内部的医疗废物登记本,并每日如实登记;
12. 按《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整改医疗废物暂存间的环境卫生,张贴明显、规范的标识;
13. 加强医师、护士的理论知识和业务学习,提升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和急救处理能力;
14. 每年至少进行2次紫外线灯管强度监测;
15. 做好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带一消毒工作记录登记;
16. 整理好一次性注射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进货记录、发票,并妥善保存;
17. 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分开放置;
18. 使用中的消毒物品及无菌物品应标注开启时间与禁用时间精确到小时并且签名;
19. 做好法定传染病登记报告工作,无法定传染病病例时应实行“零报告”登记;
20. 配备输液卡,并将项目填写齐全;
21. 配备青霉素类药物警示标识卡;
22. 配备专用药物过敏试剂盒,盒内有肾上腺素1支、注射器2副、砂轮1个;
23. 规范登记皮试登记本;
24. 药物过敏试验阳性者要做到有标志,标志醒目并告知其阳性结果;
25. 制作药物不良反应登记本,详细记录药物不良反应情况;
26. 有差错及时汇报,不隐瞒,有讨论,原因分析、定性处理、改进措施,每月有差错情况记录;
27. 完善质控工作组织、计划、检查、评价及改进措施;
28. 组织医疗机构内部培训,提高“患者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与处理程序”知晓率及运用能力(如输液反应、过敏性休克、猝死、病情突然变化等);
29. 物品应做到“五固定”(定数量品种、定点放置、定人保管、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
30. 完善急救车(箱)日常清点记录登记及记录;
31. 配备急救车(箱)物品清点卡。
暂缓校验期为 2022年7月 21日至2022年 11月 20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章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不合格,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暂缓校验期内,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和收治新病人。期满后由柳州市城中区健康局再次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能开展诊疗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柳州市城中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21日
(信息员:罗丽,审核领导:高正宇,联系电话:2615192)
诊所名称:瑞祥综合门诊部
法定代表人:蒋斌
地 址:柳州市东环大道256号万达广场10栋1-22、23、24、25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07月15日组织人员对你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校验审查。经审查工作小组评审,认为你卫生所存在以下问题,校验审查不合格。
一、瑞祥综合门诊部存在问题:
(一)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情况
1. 人员配备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缺护士一名;
2. 皮肤科诊室墙体有大面积霉斑,诊疗环境条件不符合医院感染管理标准及要求;
3. 中医科资料室无隔断,中医科治疗室无帷帘,未区分诊室功能分区,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4. 妇科诊室、内科诊室、中医科治疗室、观察室、治疗室无工作制度及职责;
5. 药房、B超影像室无工作人员职责。
(二)设置审批及执业行为管理
(三)医疗机构管理
1. 无设备、药品、试剂、医用耗材“三证”(即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供现场查验;
2. 现场查验时发现有过期物品(一次性使用清创缝合包过期一年);
3. 血压计、B超仪无保养文件记录,无验计量合格证;
4. 必要的消防设备(灭火器)过期未更换,存在安全隐患;
5. 医疗废物暂存间墙体有大面积霉斑,且医疗废物暂存间所张贴的标识不规范;
6. 医疗废物内部交接记录不规范、不完善。
(四)医疗管理
1. 医师(中医科、内科、外科)、护士理论知识不牢固,现场理论考试不合格,现场抽查提问不合格;
2. 紫外线灯管未进行强度监测;
3. 无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带一消毒工作记录;
4. 无一次性注射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进货记录、发票供现场查验;
5. 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未分开放置;
6. 灭菌物品、消毒剂无开启时间及签名;
7. 无传染病有关工作记录。
静脉输注工作质量检查情况
1. 输液区室内面积未达到要求;
2. 无输液卡;
3. 无青霉素类药物警示标志卡;
4. 无专用药物过敏试验盒;
5. 皮试登记不合格;
6. 无药品不良反应登记本;
7. 无差错情况记录;
8. 质控工作无组织、无计划、无检查、无评价及改进措施;
9. 抽查护士不知晓“患者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与处理程序”,且未有运用能力;
10. 物品未做到“五固定”;
11. 急救车(箱)内药品、物品、器械登记记录不规范;
12. 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未分开放置;
13. 急救车(箱)未见清点卡;
14. 医疗废物暂存间墙体有大面积霉斑,且医疗废物暂存间各类标识不规范。
二、整改意见:
1. 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配备医护人员(至少配备护士5名);
2. 门诊部内保持诊疗环境清洁卫生;
3. 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规范各诊室设置,做到每室必须独立,严格区分诊室功能区;
4. 中医科治疗室安装帷帘,保护患者隐私;
5. 完善妇科诊室、内科诊室、中医科治疗室、观察室、治疗室工作制度及职责;
6. 完善药房、B超影像室工作人员职责;
7. 使用的设备、药品、试剂、医用耗材符合要求,且留存相应“三证”(即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票据;
8. 不使用过期药品、试剂、医用耗材,且按《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处置过期物品;
9. 所使用的仪器每年应验计量,并且保存好相关保养、维修文件和记录;
10.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定期检查更换,保持完好;
11. 制作内部的医疗废物登记本,并每日如实登记;
12. 按《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整改医疗废物暂存间的环境卫生,张贴明显、规范的标识;
13. 加强医师、护士的理论知识和业务学习,提升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和急救处理能力;
14. 每年至少进行2次紫外线灯管强度监测;
15. 做好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带一消毒工作记录登记;
16. 整理好一次性注射器等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进货记录、发票,并妥善保存;
17. 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分开放置;
18. 使用中的消毒物品及无菌物品应标注开启时间与禁用时间精确到小时并且签名;
19. 做好法定传染病登记报告工作,无法定传染病病例时应实行“零报告”登记;
20. 配备输液卡,并将项目填写齐全;
21. 配备青霉素类药物警示标识卡;
22. 配备专用药物过敏试剂盒,盒内有肾上腺素1支、注射器2副、砂轮1个;
23. 规范登记皮试登记本;
24. 药物过敏试验阳性者要做到有标志,标志醒目并告知其阳性结果;
25. 制作药物不良反应登记本,详细记录药物不良反应情况;
26. 有差错及时汇报,不隐瞒,有讨论,原因分析、定性处理、改进措施,每月有差错情况记录;
27. 完善质控工作组织、计划、检查、评价及改进措施;
28. 组织医疗机构内部培训,提高“患者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与处理程序”知晓率及运用能力(如输液反应、过敏性休克、猝死、病情突然变化等);
29. 物品应做到“五固定”(定数量品种、定点放置、定人保管、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
30. 完善急救车(箱)日常清点记录登记及记录;
31. 配备急救车(箱)物品清点卡。
暂缓校验期为 2022年7月 21日至2022年 11月 20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章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第六章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暂缓校验后经再次校验不合格,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暂缓校验期内,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和收治新病人。期满后由柳州市城中区健康局再次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能开展诊疗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柳州市城中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21日
(信息员:罗丽,审核领导:高正宇,联系电话:261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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