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了解食品经营许可证
  发布日期:2023-10-10 16:3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021年6月30日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附件1《市场监管部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三、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分别注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备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告》(2021年第92期)二、备案方式 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全区“多证合一”登记范围,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可选择线上或线下两种办理方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记载“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相关经营范围条目有调整的,以市场监管总局调整的条目表述为准),即可开展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单独取得食品经营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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