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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执法局】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25 11:25  来源:城中区执法局

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王文业

局于2024年9月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中城管罚决字〔2024〕第1152号),内容如下:经查,擅自在城中区桂柳路76号揽山庭11栋1单元1-1房东面、南面及北面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用围栏圈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328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擅自在市城中区桂柳路76号揽山庭11栋1单元1-1房东面、南面及北面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用围栏圈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违法情节和后果较轻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照片和录像,证明违法行为的现场事实;证据二:调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证据查档证明,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以及相关涉案房屋情况;证据五:小区区域情况说明函,证明所占用区域为公共区域。202473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柳城中城管告字2024〕第1152),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认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违法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面积不大,违法情节较轻,故依据《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D106.63.2的规定,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占用行为并恢复原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建设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o该处罚信息将被归集公示到“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上述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决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925日        

   

联系人: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管理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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