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中农(水)罚〔2025〕1号
被处罚人: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76P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女 年龄:44岁
公民身份号码:450202********0628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西江路**号
2024年12月10日,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局受理了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涉嫌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线索。经核查,该线索属实,符合立案条件,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决定立案查处。
立案后,我局通过收集物证、调取书证,询问调查当事人公司相关人员等方式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0月在柳州市城中区开工建设*****房地产项目,项目规划分三期实施,前二期工程已完工,第三期工程处于待建状态。工程总占地面积4.93公顷,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面积4.93公顷,占地性质属永久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当事人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即开工建设。2019年11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关于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通知》(城中水字〔2019〕16号),2022年11月当事人完成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并于2022年11月29日向我局提交《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中辰阳光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2022年12月13日我局作出《柳州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明确了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93公顷,同时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4232.30元。并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非税收入征管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向当事人推送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通知书》(文书编号:SL4502002022058707)。
当事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一直未履行缴费,2023年6月2日,柳州市城中区税务局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柳市城中税二分通〔2023〕189号)。2024年7月30日,我局下达《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城中水字〔2024〕8号),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12月9日前完成缴费,但当事人至今仍未履行缴费义务。
本案主要证据如下:
1.《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
2.《关于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通知》;
3.《柳州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4.《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通知书》(文书编号:SL4502002022058707);
5.《税务事项通知书》(柳市城中税二分通〔2023〕189号);
6.《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城中水字〔2024〕8号);
7.《关于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问题移交函》;
8.调查笔录(康美公司员工**);
9.调查笔录(康美公司副总经理***);
10.行政执法照片壹张;
1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城中农(水)罚告字〔2025〕1号),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2025年3月28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在2025年4月18日、5月7日组织两次听证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对本案执法决定进行了法制审核,依法举行了集体讨论会。在集体讨论会上,同意按照自由裁量权作出处罚决定。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在收到《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城中水字〔2024〕8号),责令限期补缴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缴费义务,已构成“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存在逾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自2024年12月10日起,将按规定对其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3版)》第8序号的第3项:“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违法程度为较重,可以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0.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3月25日,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不足六个月。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0.51倍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柒仟陆佰伍拾捌元肆角柒分(¥27658.47)。
另:1.加收滞纳金:2024年12月10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滞纳天数×54232.30元(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费)×5‱;
2.征收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人民币伍万肆仟贰佰叁拾贰元叁角整(¥54232.3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2日
((信息员:农纪明 审核领导:李书念 电话:2614744)
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中农(水)罚〔2025〕1号
被处罚人: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76P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女 年龄:44岁
公民身份号码:450202********0628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西江路**号
2024年12月10日,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局受理了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涉嫌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线索。经核查,该线索属实,符合立案条件,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决定立案查处。
立案后,我局通过收集物证、调取书证,询问调查当事人公司相关人员等方式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0月在柳州市城中区开工建设*****房地产项目,项目规划分三期实施,前二期工程已完工,第三期工程处于待建状态。工程总占地面积4.93公顷,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面积4.93公顷,占地性质属永久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当事人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即开工建设。2019年11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关于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通知》(城中水字〔2019〕16号),2022年11月当事人完成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并于2022年11月29日向我局提交《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中辰阳光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2022年12月13日我局作出《柳州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明确了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93公顷,同时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4232.30元。并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非税收入征管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向当事人推送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通知书》(文书编号:SL4502002022058707)。
当事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一直未履行缴费,2023年6月2日,柳州市城中区税务局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柳市城中税二分通〔2023〕189号)。2024年7月30日,我局下达《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城中水字〔2024〕8号),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12月9日前完成缴费,但当事人至今仍未履行缴费义务。
本案主要证据如下:
1.《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
2.《关于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通知》;
3.《柳州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书》;
4.《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通知书》(文书编号:SL4502002022058707);
5.《税务事项通知书》(柳市城中税二分通〔2023〕189号);
6.《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城中水字〔2024〕8号);
7.《关于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问题移交函》;
8.调查笔录(康美公司员工**);
9.调查笔录(康美公司副总经理***);
10.行政执法照片壹张;
1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城中农(水)罚告字〔2025〕1号),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2025年3月28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在2025年4月18日、5月7日组织两次听证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对本案执法决定进行了法制审核,依法举行了集体讨论会。在集体讨论会上,同意按照自由裁量权作出处罚决定。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在收到《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城中水字〔2024〕8号),责令限期补缴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缴费义务,已构成“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存在逾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自2024年12月10日起,将按规定对其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3版)》第8序号的第3项:“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违法程度为较重,可以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0.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3月25日,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不足六个月。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基准,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处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0.51倍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柒仟陆佰伍拾捌元肆角柒分(¥27658.47)。
另:1.加收滞纳金:2024年12月10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滞纳天数×54232.30元(应缴纳的水土保持费)×5‱;
2.征收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人民币伍万肆仟贰佰叁拾贰元叁角整(¥54232.3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2日
((信息员:农纪明 审核领导:李书念 电话:261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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