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宁庆玲、韦军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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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6 年2 月28 日作出了《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中综执罚决字〔2025〕第K0298号),内容如下:你们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们在柳州市城中区高新南路5号3栋1单元8-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具体情况:将房屋内共3处墙体拆除,拆除尺寸分别为①0.24米×2.26米,拆除面积0.54平方米;②0.24米×2.44米,拆除面积0.59平方米;③0.24米×0.4米,拆除面积0.09平方米;总拆除面积为1.22平方米),违法情节和后果较轻。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上述违规行为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证据二:柳州市不动产查档结果证明书,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证据三:柳州市自然资源调查和保护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馆提供的柳州市海关住宅楼一~六层平面图,证明当事人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位置;证据四: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实施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证据五:《关于是否变动房屋承重结构执法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证明当事人拆除墙体的行为已改变房屋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证据六: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意见书,证明当事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026年1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柳城中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K029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认为,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应当 1、责令改正;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们 违法情节较轻 ,故依据《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9 的规定,拟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将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该处罚信息将被归集公示到“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上述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文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管理中队
联系电话:0772-8858806、0772-2137002
联系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91号红星天铂6栋203号门面(前茅小学南面)
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 年 3 月 11 日
信息员:覃丰州 电话:8858806 审核领导:袁甫雄
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宁庆玲、韦军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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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6 年2 月28 日作出了《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中综执罚决字〔2025〕第K0298号),内容如下:你们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们在柳州市城中区高新南路5号3栋1单元8-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具体情况:将房屋内共3处墙体拆除,拆除尺寸分别为①0.24米×2.26米,拆除面积0.54平方米;②0.24米×2.44米,拆除面积0.59平方米;③0.24米×0.4米,拆除面积0.09平方米;总拆除面积为1.22平方米),违法情节和后果较轻。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勘验笔录、上述违规行为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证据二:柳州市不动产查档结果证明书,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证据三:柳州市自然资源调查和保护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馆提供的柳州市海关住宅楼一~六层平面图,证明当事人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位置;证据四: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实施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违法行为;证据五:《关于是否变动房屋承重结构执法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证明当事人拆除墙体的行为已改变房屋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证据六: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意见书,证明当事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026年1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柳城中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K029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认为,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应当 1、责令改正;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们 违法情节较轻 ,故依据《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69 的规定,拟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将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该处罚信息将被归集公示到“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上述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文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管理中队
联系电话:0772-8858806、0772-2137002
联系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91号红星天铂6栋203号门面(前茅小学南面)
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 年 3 月 11 日
信息员:覃丰州 电话:8858806 审核领导:袁甫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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