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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向陆笛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27 16:21  来源:城中区执法局

陆笛:

      我局于 2026 年 7 月 24 日作出了《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中综执罚决字〔2026〕第K0285号),内容如下:你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涉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4月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你在市城中区桂中大道6号上东•龙城世家12栋1单元19层公共通道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具体情况:占用公共通道及露台,占用场地总面积为15.8平方米),违法情节和后果较轻。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柳州市不动产查档结果证明书,证明当事人身份及房屋权属情况;证据二:柳州市自然资源调查和保护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档案馆存图《柳州上东•龙城世家住宅小区项目12号楼露台层平面图 12号楼十八层平面图》,证明涉案区域为公共区域;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违法现场照片,证明违法行为的现场事实;证据四:调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证据五:处罚意见书,证明住建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2026年7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柳城中综执罚告字〔2026〕第K028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的规定,应当 1、责令改正,停止损害业主共同利益;2、警告;3、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 违法情节和后果较轻 ,故参照《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物业管理条例》D106.63.2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停止损害业主共同利益;警告;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该处罚信息将被归集公示到“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上述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月27日  

  联系人: 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管理中队 

  联系电话: 0772-2137002、8858806 

  联系地址: 柳州市桂中大道91号红星天铂6栋203号门面(前茅小学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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