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中农(水)罚〔2026〕1号
当事人:柳州*****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KUTX1XE
法定代表人:易** 性别:女 职务:法定代表人
住所:柳州市城中区静兰********生态看台场地
联系电话:1350772****7255
2025年6月,自治区水利厅通过水土保持管理信息系统下发柳州市******躺公园项目水土保持疑似违法图斑,交由我城区核查处置。我局开展核查、现场勘验、资料核验等取证工作,依法对本案立案查处。
经查,柳州市******公园项目由柳州******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位于柳州市城中区********生态看台场地,项目用地向柳州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租赁期限2025年4月27日至2028年4月26日。该项目已在柳州市城中区发展改革局办理备案登记,备案面积27534平方米。项目于2025年4月开工建设,2025年10月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投入经营,主要开展商业综合体育管理、露营地服务、休闲健身等经营业务。
自2025年4月起,当事人在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施工期间,当事人对原有场地实施大面积表土开挖、场地平整、地貌重塑等施工活动,新建泳池、露营设施、钢结构构筑物、临时板房等经营性配套设施,造成较大范围地表扰动,存在新增水土流失风险,属于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通知》(水规计〔2015〕507号)划定范围,柳州市城中区属于桂中低山丘陵土壤保持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法定或规划划定的水土流失易发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5〕3号)第五条规定,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案件初查阶段,根据水利厅水土保持遥感图斑监测显示项目扰动面积1.946公顷、项目在发改局备案面积27534平方米(折合2.75公顷)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项目已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标准,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报批义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以及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的违法情形。
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水土流失风险,我局于2026年2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城中农(水)责停字〔2026〕1号)、《关于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通知》(城中农(水)字〔2026〕4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限期30日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报批整改工作。整改期限届满后,我局通过电话催告、现场督导等方式多次督促当事人落实整改,当事人逾期未编制、未报批水土保持方案,不履行法定整改义务。
2026年5月15日,我局对该案正式立案调查。核查中发现,该项目在城中区发改局备案面积27534平方米存在统计缺失,未能反映项目实际征占地面积情况。同时,当事人认为备案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差异,不认可将备案登记面积作为本案项目征占地面积认定依据。为准确核实项目实际占地规模,2026年6月22日,我局委托具备乙级测绘资质的柳州市八体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开展实地测绘。测绘全过程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指界确认项目边界、场地出租方柳州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属地街道工作人员、我局执法人员共同在场见证,取证程序合法有效。实测项目征占地面积为32160.23平方米(折合3.21公顷),符合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情形。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柳州市******公园项目面积测量技术总结报告》及《关于柳州市******公园征占地面积测绘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收到文书后对测绘征占地面积提出异议,我局经复核认定其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并书面反馈当事人。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仍未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报批工作,已构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我局查清违法事实后,于2026年9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城中农(水)罚告字〔2026〕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主动落实整改;2026年9月2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柳州****控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柳州市******公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的函》,申报项目水土保持审批手续。2026年9月30日,我局依法作出《柳州市******公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城中农(水)字〔2026〕14号),案涉项目水土保持许可手续补办到位,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当事人于2026年9月29日向本局提交《关于申请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报告》,报告中陈述:该项目已完成整改;当事人不存在主观违法故意,整改滞后存在客观因素、企业经营存在实际困难且已完成整改并消除违法危害后果为由,申请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
经我局对全案事实、证据、整改情况及当事人申辩理由综合审核,并组织案件集体讨论研究,结合当事人整改成效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本局对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予以采信,依法对其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柳州市******公园营业执照(副本):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地址及经营范围。
2.水土保持管理信息系统图斑资料:证实项目被广西水利厅列入水土保持疑似问题线索。
3.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506‑450202‑04‑05‑492536):证实项目在柳州市城中区发改局备案,备案面积为:27534平方米。
4.场地租赁合同:证实项目用地由当事人向柳州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取得。
5.2025年7月7日现场核查照片:证实项目现场施工扰动地表、设施建设的实际现状。
6.2026年1月2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实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确认,项目主体工程基本完工。
7.2026年1月28日对柳州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调查笔录:证实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及报批的责任主体为柳州****控股有限公司且项目建设已实际造成地表扰动。
8.2026年2月2日对柳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询问笔录:证实项目开工时间为2025年4月,2025年10月主体工程完成,至询问当日未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报批工作。
9.2026年2月2日《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已依法责令柳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10.2026年2月2日,向当事人下达《关于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通知》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已责令柳州******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5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当事人已签收知晓。
11.2026年5月25日向柳州****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询问笔录:证实整改期限届满后,仍未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报批工作,存在逾期拒不整改的情形。
12.2026年6月22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项目正射影像图:证实本次测绘工作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指界,场地租赁方柳州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属地街道工作人员全程参与见证,测绘范围均在公园区域内。
13.2026年7月1日送达的《柳州市******公园项目面积测量技术总结报告》《关于柳州市******公园项目征占地面积测绘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实经第三方具备资质机构实测,项目实际征占地面积为32160.23平方米(折合3.21公顷),柳州****控股有限公司已签收测绘结果。
14.2026年7月24日,柳州****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的针对测绘结果的书面异议材料:证实当事人就项目测绘面积提出四点书面异议。
15.2026年8月3日我局出具的异议复核回复材料:证实我局已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开展复核,对缺乏事实依据的异议事项予以驳回。
16.2026年7月17日对柳州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调查笔录:证实租赁协议面积存在统计缺项,项目实际租赁规模大于承租面积(备案登记面积),面积为34720平方米(折合3.47公顷),同时佐证2026年6月22日项目测绘数据真实、有效。
17.2026年8月14日对柳州****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的调查笔录,证实认可本次第三方测绘结果,截至当日仍未完成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及报批工作。
18.2026年9月17日《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已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利。
19.《柳州市******公园项目水土保持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城中农(水)字〔2026〕14)号:证实当事人在本案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整改工作,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已主动消除。
20.《关于申请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报告》:证实当事人向本局提出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申请及相应理由。
经本局审查认定:当事人在水土流失易发区内开展生产建设活动,开办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桂水规范〔2025〕6号)对应序号5裁量标准,项目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较轻违法情形,处罚裁量区间为5万元至15万元。
综合全案情节审查:本案基础裁量区间为5万元至15万元。当事人系首次发生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无同类违法记录,案件调查期间能够配合调查取证,态度端正。当事人虽未在责令期限内完成整改、违法状态持续一段时间,不符合法定及裁量基准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但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报批整改工作,主动消除并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属于中小民营企业,本年度受洪水、地震自然灾害影响,经营压力较大,生产经营存在实际困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结合《柳州市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的指导意见》(柳法办发〔2023〕3号)“教育优先、包容审慎、助企纾困”执法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助力中小微型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经本局综合研判并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柳州****控股有限公司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0日
(信息员:农纪明 审核领导:林立军 联系电话:2614744)
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中农(水)罚〔2026〕1号
当事人:柳州*****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KUTX1XE
法定代表人:易** 性别:女 职务:法定代表人
住所:柳州市城中区静兰********生态看台场地
联系电话:1350772****7255
2025年6月,自治区水利厅通过水土保持管理信息系统下发柳州市******躺公园项目水土保持疑似违法图斑,交由我城区核查处置。我局开展核查、现场勘验、资料核验等取证工作,依法对本案立案查处。
经查,柳州市******公园项目由柳州******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位于柳州市城中区********生态看台场地,项目用地向柳州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租赁期限2025年4月27日至2028年4月26日。该项目已在柳州市城中区发展改革局办理备案登记,备案面积27534平方米。项目于2025年4月开工建设,2025年10月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并投入经营,主要开展商业综合体育管理、露营地服务、休闲健身等经营业务。
自2025年4月起,当事人在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施工期间,当事人对原有场地实施大面积表土开挖、场地平整、地貌重塑等施工活动,新建泳池、露营设施、钢结构构筑物、临时板房等经营性配套设施,造成较大范围地表扰动,存在新增水土流失风险,属于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通知》(水规计〔2015〕507号)划定范围,柳州市城中区属于桂中低山丘陵土壤保持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法定或规划划定的水土流失易发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5〕3号)第五条规定,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案件初查阶段,根据水利厅水土保持遥感图斑监测显示项目扰动面积1.946公顷、项目在发改局备案面积27534平方米(折合2.75公顷)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项目已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标准,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报批义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以及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的违法情形。
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水土流失风险,我局于2026年2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城中农(水)责停字〔2026〕1号)、《关于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通知》(城中农(水)字〔2026〕4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限期30日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报批整改工作。整改期限届满后,我局通过电话催告、现场督导等方式多次督促当事人落实整改,当事人逾期未编制、未报批水土保持方案,不履行法定整改义务。
2026年5月15日,我局对该案正式立案调查。核查中发现,该项目在城中区发改局备案面积27534平方米存在统计缺失,未能反映项目实际征占地面积情况。同时,当事人认为备案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差异,不认可将备案登记面积作为本案项目征占地面积认定依据。为准确核实项目实际占地规模,2026年6月22日,我局委托具备乙级测绘资质的柳州市八体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该项目开展实地测绘。测绘全过程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指界确认项目边界、场地出租方柳州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属地街道工作人员、我局执法人员共同在场见证,取证程序合法有效。实测项目征占地面积为32160.23平方米(折合3.21公顷),符合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情形。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柳州市******公园项目面积测量技术总结报告》及《关于柳州市******公园征占地面积测绘结果告知书》。当事人收到文书后对测绘征占地面积提出异议,我局经复核认定其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并书面反馈当事人。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仍未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报批工作,已构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我局查清违法事实后,于2026年9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城中农(水)罚告字〔2026〕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主动落实整改;2026年9月2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柳州****控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柳州市******公园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的函》,申报项目水土保持审批手续。2026年9月30日,我局依法作出《柳州市******公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城中农(水)字〔2026〕14号),案涉项目水土保持许可手续补办到位,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当事人于2026年9月29日向本局提交《关于申请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报告》,报告中陈述:该项目已完成整改;当事人不存在主观违法故意,整改滞后存在客观因素、企业经营存在实际困难且已完成整改并消除违法危害后果为由,申请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
经我局对全案事实、证据、整改情况及当事人申辩理由综合审核,并组织案件集体讨论研究,结合当事人整改成效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本局对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予以采信,依法对其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柳州市******公园营业执照(副本):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地址及经营范围。
2.水土保持管理信息系统图斑资料:证实项目被广西水利厅列入水土保持疑似问题线索。
3.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2506‑450202‑04‑05‑492536):证实项目在柳州市城中区发改局备案,备案面积为:27534平方米。
4.场地租赁合同:证实项目用地由当事人向柳州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取得。
5.2025年7月7日现场核查照片:证实项目现场施工扰动地表、设施建设的实际现状。
6.2026年1月2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实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确认,项目主体工程基本完工。
7.2026年1月28日对柳州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调查笔录:证实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及报批的责任主体为柳州****控股有限公司且项目建设已实际造成地表扰动。
8.2026年2月2日对柳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询问笔录:证实项目开工时间为2025年4月,2025年10月主体工程完成,至询问当日未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报批工作。
9.2026年2月2日《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已依法责令柳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10.2026年2月2日,向当事人下达《关于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通知》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已责令柳州******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5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当事人已签收知晓。
11.2026年5月25日向柳州****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询问笔录:证实整改期限届满后,仍未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报批工作,存在逾期拒不整改的情形。
12.2026年6月22日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项目正射影像图:证实本次测绘工作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指界,场地租赁方柳州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属地街道工作人员全程参与见证,测绘范围均在公园区域内。
13.2026年7月1日送达的《柳州市******公园项目面积测量技术总结报告》《关于柳州市******公园项目征占地面积测绘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实经第三方具备资质机构实测,项目实际征占地面积为32160.23平方米(折合3.21公顷),柳州****控股有限公司已签收测绘结果。
14.2026年7月24日,柳州****控股有限公司提交的针对测绘结果的书面异议材料:证实当事人就项目测绘面积提出四点书面异议。
15.2026年8月3日我局出具的异议复核回复材料:证实我局已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开展复核,对缺乏事实依据的异议事项予以驳回。
16.2026年7月17日对柳州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调查笔录:证实租赁协议面积存在统计缺项,项目实际租赁规模大于承租面积(备案登记面积),面积为34720平方米(折合3.47公顷),同时佐证2026年6月22日项目测绘数据真实、有效。
17.2026年8月14日对柳州****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的调查笔录,证实认可本次第三方测绘结果,截至当日仍未完成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及报批工作。
18.2026年9月17日《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实我局已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利。
19.《柳州市******公园项目水土保持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城中农(水)字〔2026〕14)号:证实当事人在本案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整改工作,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已主动消除。
20.《关于申请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罚款的报告》:证实当事人向本局提出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申请及相应理由。
经本局审查认定:当事人在水土流失易发区内开展生产建设活动,开办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之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桂水规范〔2025〕6号)对应序号5裁量标准,项目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较轻违法情形,处罚裁量区间为5万元至15万元。
综合全案情节审查:本案基础裁量区间为5万元至15万元。当事人系首次发生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无同类违法记录,案件调查期间能够配合调查取证,态度端正。当事人虽未在责令期限内完成整改、违法状态持续一段时间,不符合法定及裁量基准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但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报批整改工作,主动消除并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属于中小民营企业,本年度受洪水、地震自然灾害影响,经营压力较大,生产经营存在实际困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结合《柳州市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的指导意见》(柳法办发〔2023〕3号)“教育优先、包容审慎、助企纾困”执法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助力中小微型市场主体平稳健康发展。经本局综合研判并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柳州****控股有限公司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0日
(信息员:农纪明 审核领导:林立军 联系电话:261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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