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雷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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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了《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中综执罚决字〔2025〕第K0104号),内容如下:你于2025年1月7日09时35分,实施了在柳州市城中区环江滨水大道26号十里江湾39栋1-2号房西面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的行为,涉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7日09时35分在柳州市城中区环江滨水大道26号十里江湾39栋1-2号房西面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违法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影响后果。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和录像,证明违法行为的现场事实;
证据二:调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柳州市不动产查档结果证明书,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025年4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柳城中综执罚告字〔2025〕第K010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5年1月7日09时35分在柳州市城中区环江滨水大道26号十里江湾39栋1-2号房西面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共2页 第1页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故依据《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D106.63.2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责令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该处罚信息将被归集公示到“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管理中队
联系电话:0772-8858806
联系地址: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272号马鹿山休闲文化街8号楼
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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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员:覃月楼 审核:袁甫雄 电话:8858806)
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雷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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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作出了《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中综执罚决字〔2025〕第K0104号),内容如下:你于2025年1月7日09时35分,实施了在柳州市城中区环江滨水大道26号十里江湾39栋1-2号房西面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的行为,涉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7日09时35分在柳州市城中区环江滨水大道26号十里江湾39栋1-2号房西面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违法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影响后果。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和录像,证明违法行为的现场事实;
证据二:调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柳州市不动产查档结果证明书,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025年4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柳城中综执罚告字〔2025〕第K010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于2025年1月7日09时35分在柳州市城中区环江滨水大道26号十里江湾39栋1-2号房西面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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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故依据《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D106.63.2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责令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该处罚信息将被归集公示到“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管理中队
联系电话:0772-8858806
联系地址: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272号马鹿山休闲文化街8号楼
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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