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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向雷文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27 17:31  来源:城中区执法局


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雷文华

我局于2025527日作出了《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中综执罚决字〔2025〕第K0104号),内容如下:你于2025170935,实施了柳州市城中区环江滨水大道26号十里江湾391-2房西面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的行为,涉嫌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170935在柳州市城中区环江滨水大道26号十里江湾391-2号房西面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违法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影响后果。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和录像,证明违法行为的现场事实

证据二:调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柳州市不动产查档结果证明书,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0254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柳城中综执罚告字〔2025〕第K010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2025170935分在柳州市城中区环江滨水大道26号十里江湾391-2号房西面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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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故依据《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D106.63.2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责令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该处罚信息将被归集公示到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管理中队

联系电话:0772-8858806                 

联系地址: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272号马鹿山休闲文化街8号楼                                             

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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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员:覃月楼 审核:袁甫雄 电话:8858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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