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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向钟亮泉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04 08:54  来源:城中区执法局


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柳城中综执罚告字〔2026〕第J0032

钟亮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77日对你(单位)涉嫌擅自在城市绿地内铺设硬化地面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2026771110分在柳州市城中区桂柳路65号保利明玥山语282-1北面绿地擅自在城市绿地内铺设硬化地面,硬化总面积29.624平方米(长10.58米×宽2.8米),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后果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和录像,证明违法行为的现场事实

证据二:调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五:见证人的工作牌复印件,证明见证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六:保利明玥山语小区规划总平面图,证明硬化地面的区域为绿地。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柳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处以伍佰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硬化面积较大,违法情节严重,故参照《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F204.42.3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15日内自行改正(清除水泥硬化,恢复绿地原状);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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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如你单位因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该处罚信息将被归集公示到“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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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柳州市城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静兰城管执法中队  

联系电话:3727615联系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84号东祥福苑3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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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员:俞慧 审核领导:袁骅 电话:372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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