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会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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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1-06-16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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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会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 ||||||||||
| 填报单位:柳州市城中区财政局 | ||||||||||
| 序号 | 地区/部门 | 补贴项目名称(一级) | 补贴项目名称(二级) | 补贴项目管理办法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发放形式 | 补贴资金来源 | 同级主管部门 | 更新时间 |
| 1 | 城中区 |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桂残联字〔2018〕99号) | 残疾人 | 按人社部门公布的缴费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下限的2/3(含)计算的缴费金额乘以实际缴费月数给予补贴。 | 打卡 | 市级按人社部门公布的缴费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下限的2/3(含)计算的缴费金额乘以实际缴费月数给予补贴。 | 残联 | 2018年 |
| 2 | 城中区 | 残疾人学生 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 | 接受本科以上(含研究生、博士生)教育资助补助资金 | 《自治区残联关于做好2020年残疾人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残联字〔2020〕37号) | 残疾人学生 | 3000元/人 | 打卡 | 自治区3000元/人 | 残联 | 2020年 |
| 3 | 城中区 | 残疾人学生 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 | 专科学生教育资助补助资金 | 《自治区残联关于做好2020年残疾人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残联字〔2020〕37号) | 残疾人学生 | 2000元/人 | 打卡 | 自治区2000元/人 | 残联 | 2020年 |
| 4 | 城中区 | 残疾人学生 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 | 普通中专、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生补助资金 | 《自治区残联关于做好2020年残疾人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残联字〔2020〕37号) | 残疾人学生 | 1500元/人 | 打卡 | 自治区1500元/人 | 残联 | 2020年 |
| 5 | 城中区 | 残疾人学生 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 | 高等特殊教育学院视力、听力、言语残疾本专科学生补助资金 | 《自治区残联关于做好2020年残疾人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残联字〔2020〕37号) | 残疾人学生 | 2000元/人 | 打卡 | 自治区2000元/人 | 残联 | 2020年 |
| 6 | 城中区 | 残疾人学生 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 | 特殊教育学校高中生补助资金 | 《自治区残联关于做好2020年残疾人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残联字〔2020〕37号) | 残疾人学生 | 1500元/人 | 打卡 | 自治区1500元/人 | 残联 | 2020年 |
| 7 | 城中区 | 残疾儿 童学前教育资助 | 接受学前教育残疾儿童补助资金 | 《关于做好2020年柳州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柳残联字[2020]86号) | 学前教育残疾儿童 | 1000元/人 | 打卡 | 市级1000元/人 | 残联 | 2020年 |
| 8 | 城中区 | 扶持残疾人 自主就业创业补贴 | 扶持残疾人个体经营户补助资金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桂残联字〔2018〕120号) | 残疾人 | 5000/人 | 打卡 | 区级5000/人 | 残联 | 2018年 |
| 9 | 城中区 | 扶持残疾人 自主就业创业补贴 | 扶持残疾人小型微型企业补助资金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桂残联字〔2018〕120号) | 残疾人 | 按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打卡 | 按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残联 | 2018年 |
| 10 | 城中区 | 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补贴 | 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补贴 |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文件,桂残联计财字〔2020〕35号 | 残疾人专委 | 社区专委200元/人.月 村专职委员60元/人.月 | 打卡 | 自治区社区专委200元/人.月 村专职委员60元/人.月 | 残联 | 2018年 |
| 11 | 城中区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关于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3号) | 农户 | 最高补贴标准不能高于250元/亩 | 打卡 | 中央 | 农业农村局 | 2021年 |
| 12 | 城中区 |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资金管理的通知(桂财农〔2011〕313号) | 移民 | 600元 | 打卡 | 中央 | 农业农村局 | 2011年 |
| 13 | 城中区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 | 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 桂卫发[2015]7号 | 乡村医生按照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当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在岗或离岗的乡村医生,按其执业服务年限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二)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现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执业服务到年满60周岁,其执业服务年限达20年(含)以上的,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可按照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执业服务年限未达20年的,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则按照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7.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其中,因年度考核不合格被要求退出村卫生室执业、执业期间未满60周岁而自行中断执业或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这项生活补助政策。 (三)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未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服务的在岗或者已经离岗的乡村医生,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按每执业服务满一年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90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上述生活补助政策。 |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在岗或离岗的乡村医生,按其执业服务年限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二)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现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执业服务到年满60周岁,其执业服务年限达20年(含)以上的,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可按照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执业服务年限未达20年的,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则按照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7.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其中,因年度考核不合格被要求退出村卫生室执业、执业期间未满60周岁而自行中断执业或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这项生活补助政策。 (三)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未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服务的在岗或者已经离岗的乡村医生,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按每执业服务满一年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90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 打卡 | 自治区60%,市级20%,城区20% | 卫生健康局 | 2015年 |
| 14 | 城中区 |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 桂人口发[2009]3号 | 1.对象在1933.1.1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2016.1.1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 独生子女死亡标准:11640元/人/年,独生子女伤残标准:11280元/人/年 | 打卡 | 中央80%(9312元、9024元)、自治区20%(2328元、2256元) | 卫生健康局 | 2009年 |
| 15 | 城中区 |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资金 |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资金 | 桂人口发〔2007〕6号 | 1.本人是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违法生育行为 3.曾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含依法收养) 4.年满60周岁 | 1440元/人/年 | 打卡 | 中央80%(1152元)、自治区10%(144元)、市级10%(144元) | 卫生健康局 | 2007年 |
| 16 | 城中区 | 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扩面奖(55-59周岁)扶助资金 | 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扩面奖(55-59周岁)扶助资金 | 桂人口发〔2007〕6号,桂人口发〔2011〕48号 | 1.本人是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违法生育行为 3.曾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含依法收养) 4.年满55周岁 | 720元/人/年 | 打卡 | 自治区全额(720元) | 卫生健康局 | 2011年 |
| 17 | 城中区 | 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 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 桂政发〔2007〕28号 | 一次性奖励:1.双女户产后6个月内结扎奖励;2.非双女户6个月内结扎奖励;3.双女户历年未扎女方现年35岁内结扎奖励;4.非双女户历年未扎女方现年35岁内结扎奖励;5.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6.放弃生育二孩父母奖励;7.独生子女伤残救助;8.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9.手术并发症。 | 2016年1月1日前,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1000 元。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2000元。(不包括离婚、丧偶家庭);2008-2014.3.1期间,依法生育的双女户,产后六个月内结扎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独生子女户,产后六个月内结扎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2008年以前生育的双女户,2008-2014.3.1期间结扎的,女方年龄在 35 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2008年以前生育的独生子户,2008-2014.3.1期间结扎的,女方年龄在 35 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600元;农村独生子女未满 18 周岁, 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 600 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 18 周岁止;600 元/人/年,直至年满 60 周岁止;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 4000 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 2000 元补助;2014.3.1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 2.领取《光荣证》 3.一方已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5.女方年满50周岁(不包括离婚、丧偶家庭)3000元/户。 | 打卡 | 自治区40%,市级30%,城区30% | 卫生健康局 | 2007年 |
| 18 | 城中区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资金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资金 | 桂人口发〔2013〕30号 | (一)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后增发待遇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 (三)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5%发放奖励金;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2014年3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年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2014年3月1日零时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年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奖励金。 | 打卡 | 自治区40%、市级60% | 卫生健康局 | 20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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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16 15:27
来源:城中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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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报单位:柳州市城中区财政局 | ||||||||||
| 序号 | 地区/部门 | 补贴项目名称(一级) | 补贴项目名称(二级) | 补贴项目管理办法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发放形式 | 补贴资金来源 | 同级主管部门 | 更新时间 |
| 1 | 城中区 |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残疾人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桂残联字〔2018〕99号) | 残疾人 | 按人社部门公布的缴费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下限的2/3(含)计算的缴费金额乘以实际缴费月数给予补贴。 | 打卡 | 市级按人社部门公布的缴费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下限的2/3(含)计算的缴费金额乘以实际缴费月数给予补贴。 | 残联 | 2018年 |
| 2 | 城中区 | 残疾人学生 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 | 接受本科以上(含研究生、博士生)教育资助补助资金 | 《自治区残联关于做好2020年残疾人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残联字〔2020〕37号) | 残疾人学生 | 3000元/人 | 打卡 | 自治区3000元/人 | 残联 | 2020年 |
| 3 | 城中区 | 残疾人学生 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 | 专科学生教育资助补助资金 | 《自治区残联关于做好2020年残疾人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残联字〔2020〕37号) | 残疾人学生 | 2000元/人 | 打卡 | 自治区2000元/人 | 残联 | 2020年 |
| 4 | 城中区 | 残疾人学生 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 | 普通中专、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生补助资金 | 《自治区残联关于做好2020年残疾人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残联字〔2020〕37号) | 残疾人学生 | 1500元/人 | 打卡 | 自治区1500元/人 | 残联 | 2020年 |
| 5 | 城中区 | 残疾人学生 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 | 高等特殊教育学院视力、听力、言语残疾本专科学生补助资金 | 《自治区残联关于做好2020年残疾人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残联字〔2020〕37号) | 残疾人学生 | 2000元/人 | 打卡 | 自治区2000元/人 | 残联 | 2020年 |
| 6 | 城中区 | 残疾人学生 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 | 特殊教育学校高中生补助资金 | 《自治区残联关于做好2020年残疾人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残联字〔2020〕37号) | 残疾人学生 | 1500元/人 | 打卡 | 自治区1500元/人 | 残联 | 2020年 |
| 7 | 城中区 | 残疾儿 童学前教育资助 | 接受学前教育残疾儿童补助资金 | 《关于做好2020年柳州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柳残联字[2020]86号) | 学前教育残疾儿童 | 1000元/人 | 打卡 | 市级1000元/人 | 残联 | 2020年 |
| 8 | 城中区 | 扶持残疾人 自主就业创业补贴 | 扶持残疾人个体经营户补助资金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桂残联字〔2018〕120号) | 残疾人 | 5000/人 | 打卡 | 区级5000/人 | 残联 | 2018年 |
| 9 | 城中区 | 扶持残疾人 自主就业创业补贴 | 扶持残疾人小型微型企业补助资金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桂残联字〔2018〕120号) | 残疾人 | 按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打卡 | 按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 残联 | 2018年 |
| 10 | 城中区 | 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补贴 | 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补贴 |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文件,桂残联计财字〔2020〕35号 | 残疾人专委 | 社区专委200元/人.月 村专职委员60元/人.月 | 打卡 | 自治区社区专委200元/人.月 村专职委员60元/人.月 | 残联 | 2018年 |
| 11 | 城中区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关于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3号) | 农户 | 最高补贴标准不能高于250元/亩 | 打卡 | 中央 | 农业农村局 | 2021年 |
| 12 | 城中区 |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资金管理的通知(桂财农〔2011〕313号) | 移民 | 600元 | 打卡 | 中央 | 农业农村局 | 2011年 |
| 13 | 城中区 |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资金 | 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 桂卫发[2015]7号 | 乡村医生按照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当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在岗或离岗的乡村医生,按其执业服务年限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二)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现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执业服务到年满60周岁,其执业服务年限达20年(含)以上的,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可按照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执业服务年限未达20年的,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则按照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7.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其中,因年度考核不合格被要求退出村卫生室执业、执业期间未满60周岁而自行中断执业或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这项生活补助政策。 (三)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未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服务的在岗或者已经离岗的乡村医生,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按每执业服务满一年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90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上述生活补助政策。 |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在岗或离岗的乡村医生,按其执业服务年限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二)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现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执业服务到年满60周岁,其执业服务年限达20年(含)以上的,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可按照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执业服务年限未达20年的,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则按照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7.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其中,因年度考核不合格被要求退出村卫生室执业、执业期间未满60周岁而自行中断执业或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这项生活补助政策。 (三)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未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服务的在岗或者已经离岗的乡村医生,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按每执业服务满一年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90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 打卡 | 自治区60%,市级20%,城区20% | 卫生健康局 | 2015年 |
| 14 | 城中区 |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 | 桂人口发[2009]3号 | 1.对象在1933.1.1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2016.1.1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 独生子女死亡标准:11640元/人/年,独生子女伤残标准:11280元/人/年 | 打卡 | 中央80%(9312元、9024元)、自治区20%(2328元、2256元) | 卫生健康局 | 2009年 |
| 15 | 城中区 |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资金 |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资金 | 桂人口发〔2007〕6号 | 1.本人是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违法生育行为 3.曾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含依法收养) 4.年满60周岁 | 1440元/人/年 | 打卡 | 中央80%(1152元)、自治区10%(144元)、市级10%(144元) | 卫生健康局 | 2007年 |
| 16 | 城中区 | 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扩面奖(55-59周岁)扶助资金 | 广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扩面奖(55-59周岁)扶助资金 | 桂人口发〔2007〕6号,桂人口发〔2011〕48号 | 1.本人是农业户口或农村居民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违法生育行为 3.曾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含依法收养) 4.年满55周岁 | 720元/人/年 | 打卡 | 自治区全额(720元) | 卫生健康局 | 2011年 |
| 17 | 城中区 | 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 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 | 桂政发〔2007〕28号 | 一次性奖励:1.双女户产后6个月内结扎奖励;2.非双女户6个月内结扎奖励;3.双女户历年未扎女方现年35岁内结扎奖励;4.非双女户历年未扎女方现年35岁内结扎奖励;5.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6.放弃生育二孩父母奖励;7.独生子女伤残救助;8.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死亡;9.手术并发症。 | 2016年1月1日前,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1000 元。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 2000元。(不包括离婚、丧偶家庭);2008-2014.3.1期间,依法生育的双女户,产后六个月内结扎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独生子女户,产后六个月内结扎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2008年以前生育的双女户,2008-2014.3.1期间结扎的,女方年龄在 35 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2008年以前生育的独生子户,2008-2014.3.1期间结扎的,女方年龄在 35 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600元;农村独生子女未满 18 周岁, 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 600 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 18 周岁止;600 元/人/年,直至年满 60 周岁止;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 4000 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 2000 元补助;2014.3.1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 2.领取《光荣证》 3.一方已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5.女方年满50周岁(不包括离婚、丧偶家庭)3000元/户。 | 打卡 | 自治区40%,市级30%,城区30% | 卫生健康局 | 2007年 |
| 18 | 城中区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资金 |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资金 | 桂人口发〔2013〕30号 | (一)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受职工退休后增发待遇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 (三)实行计划生育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5%发放奖励金;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2014年3月1日零时后生育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年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2014年3月1日零时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年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十发放奖励金。 | 打卡 | 自治区40%、市级60% | 卫生健康局 | 201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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