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城中)应急罚〔2026〕3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中)应急罚〔2026〕3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名称:卢俊羽
身份证号码:45012219*********7
类型:自然人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6年5月2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经调取商场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卢俊羽雇佣的电工周**(身份证号45012119*********5)于2026年5月27日在啤酒自助销售机上进行电焊(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我局执法人员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中仅查到周其读持有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没有持有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信息,周**涉嫌无证上岗作业。当事人雇佣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电焊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2026年6月29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经查:当事人在2026年5月中旬开始筹建********食品经营部,并于5月25日起在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南侧走廊平台搭建啤酒自助销售机。期间临时雇用了电工周**、焊工于**等人从事搭建工作。2026年5月27日下午,周**在啤酒自助销售机上进行了电焊(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另查明,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中仅查询到周其读的低压电工证件信息,无其他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其在啤酒自助销售机上进行电焊(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系无证作业。
(二)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我局执法人员在2026年5月27日下午进行执法检查时拍摄监控视频时的照片。2.当事人提供的通过第三方支付给周**雇佣费用1800元的微信支付凭证。3. 当事人提供的其为周**和于**在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办的外来施工人员上岗证复印件。4. 我局执法人员对卢俊羽、周**和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覃**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 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对卢俊羽进行的《关于工贸外围场地精酿啤酒交易所违规电焊问询记录》的复印件。6.我局执法人员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周**特种作业信息的截图。7.我局执法人员调取2026年5月26日、27日周**在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作业的监控录像、图片。
(三)以上证据证明了:当事人未严格管理雇佣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其雇佣的电工周**在啤酒自助销售机上从事了电焊(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事实,系无证上岗作业。
我局认为,上述证据材料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四、案件的定性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 《应急管理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目录>的通知》(应急〔2026〕45号)中《特种作业目录》“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作业。”的规定,从事电焊(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人员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当事人雇佣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电焊(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于2026年9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城中)应急罚告〔2026〕3号),当事人于2026年9月3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称:其属于初次违法,系投资创业缺乏专业知识导致过失违法,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受大环境、经营亏损、本人意外受伤多重客观困难影响,请求减轻处罚。
经我局复核,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采纳。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之第一款“(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并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四条“不同裁量阶次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判断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具体情形,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系自然人,初次违法且没有产生实际危害后果,主观上仅存在过失,认定违法情节较轻,应当从轻处罚。
六、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6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裁量阶次A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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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信息员:毛晓玲 审核领导:张秉达 联系电话:202182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中)应急罚〔2026〕3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名称:卢俊羽
身份证号码:45012219*********7
类型:自然人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6年5月2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在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经调取商场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卢俊羽雇佣的电工周**(身份证号45012119*********5)于2026年5月27日在啤酒自助销售机上进行电焊(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我局执法人员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中仅查到周其读持有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没有持有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信息,周**涉嫌无证上岗作业。当事人雇佣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电焊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2026年6月29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经查:当事人在2026年5月中旬开始筹建********食品经营部,并于5月25日起在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南侧走廊平台搭建啤酒自助销售机。期间临时雇用了电工周**、焊工于**等人从事搭建工作。2026年5月27日下午,周**在啤酒自助销售机上进行了电焊(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另查明,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中仅查询到周其读的低压电工证件信息,无其他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其在啤酒自助销售机上进行电焊(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系无证作业。
(二)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我局执法人员在2026年5月27日下午进行执法检查时拍摄监控视频时的照片。2.当事人提供的通过第三方支付给周**雇佣费用1800元的微信支付凭证。3. 当事人提供的其为周**和于**在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办的外来施工人员上岗证复印件。4. 我局执法人员对卢俊羽、周**和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覃**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 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对卢俊羽进行的《关于工贸外围场地精酿啤酒交易所违规电焊问询记录》的复印件。6.我局执法人员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周**特种作业信息的截图。7.我局执法人员调取2026年5月26日、27日周**在柳州工贸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作业的监控录像、图片。
(三)以上证据证明了:当事人未严格管理雇佣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操作,其雇佣的电工周**在啤酒自助销售机上从事了电焊(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事实,系无证上岗作业。
我局认为,上述证据材料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四、案件的定性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 《应急管理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目录>的通知》(应急〔2026〕45号)中《特种作业目录》“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作业。”的规定,从事电焊(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人员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当事人雇佣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电焊(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于2026年9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城中)应急罚告〔2026〕3号),当事人于2026年9月3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称:其属于初次违法,系投资创业缺乏专业知识导致过失违法,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受大环境、经营亏损、本人意外受伤多重客观困难影响,请求减轻处罚。
经我局复核,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采纳。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之第一款“(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并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四条“不同裁量阶次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判断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具体情形,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系自然人,初次违法且没有产生实际危害后果,主观上仅存在过失,认定违法情节较轻,应当从轻处罚。
六、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26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裁量阶次A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城中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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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信息员:毛晓玲 审核领导:张秉达 联系电话:202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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