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中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城中财处〔2026〕2号)
项目名称:城中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
项目编号:LZZC2026-C3-020011-GXTZ
投诉人:柳州市北斗星消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曙光东路177号东门市场二楼
A区A1号
法定代表人:曾文秋
委托代理人:杨水丽
被投诉人1: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
路16号广西裕达集团南宁五象总部基地广东大厦十八层1801-1803、1805号
法定代表人:佘志山
委托代理人:黄春柳
被投诉人2:柳州市城中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沿江路河东管理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晓剑
委托代理人:孔俊文
一、基本情况
2026年7月16日,本机关收到柳州市北斗星消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柳州市城中区卫生健康局“城中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编号:LZZC2026-C3-020011-GXTZ)”的政府采购投诉书。该投诉人于2026年7月2日向该项目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质疑,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6日对质疑作出回复,认为质疑不成立,投诉人因不满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起投诉。2026年7月23日,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对“《城中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的质疑答复函中对质疑事项的回复(一)”的投诉。
投诉事项2:对《城中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质疑答复函中“对质疑事项的回复(二)”的投诉。被投诉人称该项目“实为采购“除四害”消杀服务,而非采购农药的项目。”该答复事实认定不清、逻辑错误,涉嫌以“服务”名义掩盖“货物(农药)采购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实质,规避相关行政许可监管。
投诉请求:1.依法认定广西嘉柳物业有限公司投标资格无效。2.依法撤销本项目广西嘉柳物业有限公司的成交结果及成交资格。3.重新组织资格审查及评审,纠正本次违规评审结果,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秩序。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1:经查《城中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编号:LZZC2026-C3-020011-GXTZ)》竞争性磋商文件,本项目为城市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属于除法律法规禁止、限制或特许经营外的一般性经营活动。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依法自主开展除法律法规禁止、限制或特许经营外的一般性经营活动,凭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开展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经核查响应文件,广西嘉柳物业有限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是企业依法登记的主要经营活动项目,不构成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未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广西嘉柳物业有限公司符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查,城中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编号:LZZC2026-C3-020011-GXTZ)项目标的为城市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磋商文件约定的“包工包料”为服务商履约配套使用消杀药剂,不属于对外销售的经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许可针对农药销售主体,服务商仅作为农药使用者开展现场施药,无需持有限制性农药经营许可证,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城中区财政局
2026年8月21日
(信息员:罗敬翔 审核领导:徐铭亮 联系电话:2094708)
项目名称:城中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
项目编号:LZZC2026-C3-020011-GXTZ
投诉人:柳州市北斗星消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曙光东路177号东门市场二楼
A区A1号
法定代表人:曾文秋
委托代理人:杨水丽
被投诉人1: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
路16号广西裕达集团南宁五象总部基地广东大厦十八层1801-1803、1805号
法定代表人:佘志山
委托代理人:黄春柳
被投诉人2:柳州市城中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沿江路河东管理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晓剑
委托代理人:孔俊文
一、基本情况
2026年7月16日,本机关收到柳州市北斗星消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柳州市城中区卫生健康局“城中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编号:LZZC2026-C3-020011-GXTZ)”的政府采购投诉书。该投诉人于2026年7月2日向该项目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质疑,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6日对质疑作出回复,认为质疑不成立,投诉人因不满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起投诉。2026年7月23日,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对“《城中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的质疑答复函中对质疑事项的回复(一)”的投诉。
投诉事项2:对《城中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质疑答复函中“对质疑事项的回复(二)”的投诉。被投诉人称该项目“实为采购“除四害”消杀服务,而非采购农药的项目。”该答复事实认定不清、逻辑错误,涉嫌以“服务”名义掩盖“货物(农药)采购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实质,规避相关行政许可监管。
投诉请求:1.依法认定广西嘉柳物业有限公司投标资格无效。2.依法撤销本项目广西嘉柳物业有限公司的成交结果及成交资格。3.重新组织资格审查及评审,纠正本次违规评审结果,维护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秩序。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1:经查《城中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编号:LZZC2026-C3-020011-GXTZ)》竞争性磋商文件,本项目为城市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属于除法律法规禁止、限制或特许经营外的一般性经营活动。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依法自主开展除法律法规禁止、限制或特许经营外的一般性经营活动,凭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开展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经核查响应文件,广西嘉柳物业有限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是企业依法登记的主要经营活动项目,不构成对企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未禁止供应商超经营范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广西嘉柳物业有限公司符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查,城中区2026年除“四害”消杀服务(项目编号:LZZC2026-C3-020011-GXTZ)项目标的为城市病媒生物消杀服务,磋商文件约定的“包工包料”为服务商履约配套使用消杀药剂,不属于对外销售的经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许可针对农药销售主体,服务商仅作为农药使用者开展现场施药,无需持有限制性农药经营许可证,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城中区财政局
2026年8月21日
(信息员:罗敬翔 审核领导:徐铭亮 联系电话:209470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