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财处〔2021〕11号)
当事人:柳州绿水青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逯其伟 职务:法定代表人
地 址:柳州市桂中大道82号壶东苑9栋2单元2-3
2021年4月7日,柳州市莲花山保护中心委托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对莲花山保护中心绿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LZZC2021-C3-000012-LZJC)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当事人在参与上述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今查明,当事人在参与上述竞争性磋商采购中提供的项目人员资料均为虚假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参与莲花山保护中心绿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LZZC2021-C3-000012-LZJC)预算金额152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7600元,罚款上缴市国库。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即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柳州市财政局处罚专户:
户名:柳州市财政局
账号:2003*******3271001
开户行:国家金库柳州市中心支库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印发
当事人:柳州绿水青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逯其伟 职务:法定代表人
地 址:柳州市桂中大道82号壶东苑9栋2单元2-3
2021年4月7日,柳州市莲花山保护中心委托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对莲花山保护中心绿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LZZC2021-C3-000012-LZJC)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当事人在参与上述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今查明,当事人在参与上述竞争性磋商采购中提供的项目人员资料均为虚假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参与莲花山保护中心绿化养护服务采购项目(LZZC2021-C3-000012-LZJC)预算金额152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7600元,罚款上缴市国库。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即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柳州市财政局处罚专户:
户名:柳州市财政局
账号:2003*******3271001
开户行:国家金库柳州市中心支库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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