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袜子产品质量柳州市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袜子产品质量柳州市监督抽查,由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或针对特殊情况进行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细则执行。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袜子用品。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 产品种类
袜子、针织运动袜。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袜子:穿在脚上的服饰用品,起着保护脚和美化脚的作用。
运动袜:袜底脚凹、脚踝两个部位中,至少有一个部位有舒张圈,运动时起保护作用的袜子。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FZ/T 73001-2016 袜子
FZ/T 73037-2019 针织运动袜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GB/T 2912.1-2009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 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7573-2009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FZ/T 01057.2~4-2007 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
GB/T 2910.1~24-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除GB/T 2910.4-2009、GB/T 2910.9-2009、GB/T 2910.12-2009、GB/T 2910.16-2009)
GB/T 2910.4-2022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4部分:某些蛋白质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次氯酸盐法)
GB/T 2910.12-2023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2部分:聚丙烯腈纤维、某些改性聚丙烯腈纤维、某些含氯纤维或某些聚氨酯弹性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二甲基甲酰胺法)
GB/T 2910.9-2024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9部分:醋酯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苯甲醇法)
GB/T 2910.16-2024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6部分:聚丙烯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二甲苯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有效期内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双)抽取同一款式、同一颜色、同一花型图案、同一号型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5.2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注意事项
5.2.1 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应根据被抽查企业产品的堆放形式、批量大小而定。一般按照GB/T 10111-2008规定的程序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利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产生随机数进行抽样。堆垛装箱的产品亦可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本细则根据抽样场景不同,将抽样方式分为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
现场抽样:抽样人员采用随机抽样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未注明保质期的按尚在保质期内处理)应当至少包含监督抽查(包含异议处理)工作完成的时间且不得由被抽样者自行抽样。
网络抽样: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随机购买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未注明保质期的按尚在保质期内处理)应当至少包含监督抽查(包含异议处理)工作完成的时间。
5.2.2 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量。
5.2.3 抽样数量
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检验要求,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
产品名称 |
抽样数量 |
|
袜子 |
检样2双, 备样1双 |
5.2.4 抽样注意事项
抽样人员应先在抽取的所有样品上分别签名(要确保签名部位对样品检测结果不产生影响,样品上不便签字的,在样品包装上签字),再对加贴封条前后样品进行拍照。样品加贴封条前,对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如不破坏原包装能取到时)等方面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地反映所抽样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规格、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内容。样品加贴封条后,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若一张照片无法反映样品和封条细节,需分别拍摄多张照片。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如能取到时)以及加贴封条的样品等照片)纳入报告中。
5.3 样品处置
5.3.1抽取的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用清洁的包装袋(箱)密封包装后加贴封条封样。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检样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寄送至检验机构,在寄、送过程中不得损坏样品的密封和防拆封状态。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需妥善保管该样品(保持封样状态,防潮、防火、防损),擅自更换、私自拆封、藏匿、处理已封存的样品,不予复检。
5.3.2 网络抽样: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封条封样。
5.4 抽样单
5.4.1生产领域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上一年度生产的服装产品销售总额以及抽查产品销售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受检单位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单需有抽样人及企业人员双方签字。
5.4.2流通领域
现场抽样: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进货量和库存量,以对应产品的单位计;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销售单价,以元计。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包括被抽查产品的依据标准等信息,需要受检单位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受检单位确认。
网络抽样: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相关信息。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向商家索取发票,并保留购样聊天记录等电子凭证。
6 检验要求
6.1 产品检验项目
袜子检验项目详见表2。
表2 袜子检验项目
|
序号 |
产品种类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测方法 |
|
1 |
袜子 |
甲醛含量 |
GB 18401-2010 FZ/T73001-2016 FZ/T73037-2019 |
GB/T 2912.1-2009 |
|
2 |
pH值 |
GB/T 7573-2009 | ||
|
3 |
纤维含量 |
FZ/T01057-2007、FZ/T 01026-2017、GB/T 2910.1~24-2009(除GB/T 2910.4-2009、GB/T 2910.9-2009、GB/T 2910.12-2009、GB/T 2910.16-2009)、GB/T 2910.4-2022、GB/T 2910.9-2024、GB/T 2910.12-2023、GB/T 2910.16-2024等 | ||
|
备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 ||||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 取样要求
对于素色、相同材质、均匀混色或小循环印花、色织及类似效果的材料,按最深颜色取样。
样品若有局部印花或配料(拼料、辅料)的,如样品数量不能满足所有试验要求,按检测项目甲醛含量、pH值依次取样。
6.2.2 pH值的测定用0.1 mol/L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质,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要求执行。
6.2.3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7 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不规范、引用标准错误、未标注执行标准,本次抽样检验按GB18401-2010、GB 31701-2015判定,纤维含量按标签明示值及GB/T 29862-2013判定。
7.1当产品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xxxx〔xxxx〕xx号文中《2025年袜子产品质量柳州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xx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7.2当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xxxx〔xxxx〕xx号文中《2025年袜子产品质量柳州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xx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注:若产品标准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企业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若抽查项目在企业标准中规定又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在使用企业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说明: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8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由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信息员:刘婧 审核领导:梁宇 联系电话0772-2611754)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袜子产品质量柳州市监督抽查,由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或针对特殊情况进行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细则执行。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袜子用品。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 产品种类
袜子、针织运动袜。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袜子:穿在脚上的服饰用品,起着保护脚和美化脚的作用。
运动袜:袜底脚凹、脚踝两个部位中,至少有一个部位有舒张圈,运动时起保护作用的袜子。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FZ/T 73001-2016 袜子
FZ/T 73037-2019 针织运动袜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GB/T 2912.1-2009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 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7573-2009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FZ/T 01057.2~4-2007 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
GB/T 2910.1~24-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除GB/T 2910.4-2009、GB/T 2910.9-2009、GB/T 2910.12-2009、GB/T 2910.16-2009)
GB/T 2910.4-2022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4部分:某些蛋白质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次氯酸盐法)
GB/T 2910.12-2023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2部分:聚丙烯腈纤维、某些改性聚丙烯腈纤维、某些含氯纤维或某些聚氨酯弹性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二甲基甲酰胺法)
GB/T 2910.9-2024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9部分:醋酯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苯甲醇法)
GB/T 2910.16-2024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6部分:聚丙烯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二甲苯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有效期内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双)抽取同一款式、同一颜色、同一花型图案、同一号型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5.2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注意事项
5.2.1 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应根据被抽查企业产品的堆放形式、批量大小而定。一般按照GB/T 10111-2008规定的程序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利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产生随机数进行抽样。堆垛装箱的产品亦可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本细则根据抽样场景不同,将抽样方式分为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
现场抽样:抽样人员采用随机抽样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未注明保质期的按尚在保质期内处理)应当至少包含监督抽查(包含异议处理)工作完成的时间且不得由被抽样者自行抽样。
网络抽样: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随机购买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未注明保质期的按尚在保质期内处理)应当至少包含监督抽查(包含异议处理)工作完成的时间。
5.2.2 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样数量。
5.2.3 抽样数量
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检验要求,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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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抽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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袜子 |
检样2双, 备样1双 |
5.2.4 抽样注意事项
抽样人员应先在抽取的所有样品上分别签名(要确保签名部位对样品检测结果不产生影响,样品上不便签字的,在样品包装上签字),再对加贴封条前后样品进行拍照。样品加贴封条前,对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如不破坏原包装能取到时)等方面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地反映所抽样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规格、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内容。样品加贴封条后,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若一张照片无法反映样品和封条细节,需分别拍摄多张照片。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如能取到时)以及加贴封条的样品等照片)纳入报告中。
5.3 样品处置
5.3.1抽取的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用清洁的包装袋(箱)密封包装后加贴封条封样。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检样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寄送至检验机构,在寄、送过程中不得损坏样品的密封和防拆封状态。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受检单位需妥善保管该样品(保持封样状态,防潮、防火、防损),擅自更换、私自拆封、藏匿、处理已封存的样品,不予复检。
5.3.2 网络抽样: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携带或者寄递至检验机构,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封条封样。
5.4 抽样单
5.4.1生产领域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上一年度生产的服装产品销售总额以及抽查产品销售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受检单位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单需有抽样人及企业人员双方签字。
5.4.2流通领域
现场抽样: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进货量和库存量,以对应产品的单位计;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销售单价,以元计。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包括被抽查产品的依据标准等信息,需要受检单位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受检单位确认。
网络抽样: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相关信息。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向商家索取发票,并保留购样聊天记录等电子凭证。
6 检验要求
6.1 产品检验项目
袜子检验项目详见表2。
表2 袜子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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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种类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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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袜子 |
甲醛含量 |
GB 18401-2010 FZ/T73001-2016 FZ/T73037-2019 |
GB/T 2912.1-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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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pH值 |
GB/T 7573-20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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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纤维含量 |
FZ/T01057-2007、FZ/T 01026-2017、GB/T 2910.1~24-2009(除GB/T 2910.4-2009、GB/T 2910.9-2009、GB/T 2910.12-2009、GB/T 2910.16-2009)、GB/T 2910.4-2022、GB/T 2910.9-2024、GB/T 2910.12-2023、GB/T 2910.16-2024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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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 ||||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 取样要求
对于素色、相同材质、均匀混色或小循环印花、色织及类似效果的材料,按最深颜色取样。
样品若有局部印花或配料(拼料、辅料)的,如样品数量不能满足所有试验要求,按检测项目甲醛含量、pH值依次取样。
6.2.2 pH值的测定用0.1 mol/L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质,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要求执行。
6.2.3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7 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不规范、引用标准错误、未标注执行标准,本次抽样检验按GB18401-2010、GB 31701-2015判定,纤维含量按标签明示值及GB/T 29862-2013判定。
7.1当产品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xxxx〔xxxx〕xx号文中《2025年袜子产品质量柳州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xx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7.2当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xxxx〔xxxx〕xx号文中《2025年袜子产品质量柳州市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xx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注:若产品标准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企业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若抽查项目在企业标准中规定又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在使用企业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说明: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8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由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信息员:刘婧 审核领导:梁宇 联系电话0772-261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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