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袜子产品质量柳州市城中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9-09 16:50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袜子产品质量柳州市城中区监督抽查,由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或针对特殊情况进行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细则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袜子产品。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 产品种类

本细则抽查产品种类为袜子。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10.1-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部分:试验通则

GB/T 2910.2-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2部分:三组分纤维混合物

GB/T 2910.3-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3部分:醋酯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丙酮法)

GB/T 2910.4-2022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4部分:某些蛋白质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次氯酸盐法)

GB/T 2910.5-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5部分:粘胶纤维、铜氨纤维或莫代尔纤维与棉的混合物(锌酸钠法)

GB/T 2910.6-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6部分:粘胶纤维、某些铜氨纤维、莫代尔纤维或莱赛尔纤维与棉的混合物(甲酸/氯化锌法)

GB/T 2910.7-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7部分:聚酰胺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混合物(甲酸法)

GB/T 2910.8-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8部分:醋酯纤维与三醋酯纤维混合物(丙酮法)

GB/T 2910.9-2024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9部分:醋酯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苯甲醇法)

GB/T 2910.10-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0部分:三醋酯纤维或聚乳酸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二氯甲烷法)

GB/T 2910.11-2024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1部分:某些纤维素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硫酸法)

GB/T 2910.12-2023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2部分:聚丙烯腈纤维、某些改性聚丙烯腈纤维、某些含氯纤维或某些聚氨酯弹性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二甲基甲酰胺法)

GB/T 2910.13-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3部分:某些含氯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二硫化碳/丙酮法)

GB/T 2910.14-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4部分:醋酯纤维与某些含氯纤维的混合物(冰乙酸法)

GB/T 2910.15-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5部分:黄麻与某些动物纤维的混合物(含氮量法)

GB/T 2910.16-2024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6部分:聚丙烯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二甲苯法)

GB/T 2910.17-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7部分:含氯纤维(氯乙烯均聚物)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硫酸法)

GB/T 2910.18-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8部分:蚕丝与羊毛或其他动物毛纤维的混合物(硫酸法)

GB/T 2910.19-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9部分:纤维素纤维与石棉的混合物(加热法)

GB/T 2910.20-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20部分:聚氨酯弹性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二甲基乙酰胺法)

GB/T 2910.21-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21部分:含氯纤维、某些改性聚丙烯腈纤维、某些弹性纤维、醋酯纤维、三醋酯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环己酮法)

GB/T 2910.22-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22部分:粘胶纤维、某些铜氨纤维、莫代尔纤维或莱赛尔纤维与亚麻、苎麻的混合物(甲酸/氯化锌法)

GB/T 2910.23-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23部分:聚乙烯纤维与聚丙烯纤维的混合物(环己酮法)

GB/T 2910.24-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24部分:聚酯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苯酚/四氯乙烷法)

GB/T 2912.1-2009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16988-2013 特种动物纤维与绵羊毛混合物含量的测定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38015-2019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氨纶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

GB/T 7573-2009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FZ/T 01026-2017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多组分纤维混合物

FZ/T 01057.2-2007  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 第2部分:燃烧法

FZ/T 01057.3-2007  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 第3部分:显微镜法

FZ/T 01057.4-2007  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 第4部分:溶解法

FZ/T 01101—2008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测定 物理法

FZ/T 01112—2012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蚕丝与羊毛或/和羊绒的混合物(甲酸/氯化锌法)

FZ/T 01026—2017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多组分纤维混合物

FZ/T 30003—2024  纺织品 麻棉混纺产品定量分析方法 光学显微镜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地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标注执行标准含FZ/T 73001-2016、FZ/T 73037-2019的袜子产品。

现场抽样: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件/条/套)抽取相同款式(货/款号)、相同规格、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的同一批次产品。

网络抽样: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件/条/套)抽取相同款式(货/款号)、相同规格、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的产品。

5.2 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注意事项

5.2.1 抽样方法

现场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法由抽样人员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网络抽样: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当所抽取的产品有生产日期或批号时,需确保所抽取的产品检样及备样生产日期或批号在三个月内。

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未注明保质期的按尚在保质期内处理)应能确保整个监督抽查(包含异议处理)工作的完成,原则上距离失效日期不少于半年(保质期较短的产品除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5.2.2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3 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

袜子

2双检样, 1双条备样

注:如样品过小,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

5.2.4 抽样注意事项

抽样人员应在加贴封条前后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样品加贴封条前,抽样人员应对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如有时)、产品合格证(如有时)等方面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规格、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内容。样品加贴封条后,应做好防拆封措施(如做好在样品包装上、封条骑缝处、易拆封处等地方签字、作记号之类的防拆封标记),再对样品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如能取到时)以及加贴封条的样品等照片]纳入报告中。

5.3 样品处置

5.3.1 对抽取的样品,应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当场对样品分别进行封样,并采取必要的防拆封、动用及调换措施及防封条损坏措施。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字、受检单位代表签字或盖章以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5.3.2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同时应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确保样品运输和保存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生产领域及流通领域(实体店)抽取的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自行携带或寄送至检验机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网络交易平台抽取样检样及备样均由抽样人员带回检验机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时,需要告知受检单位封存样品的注意事项和妥善保管封存样品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5.3.3 备用样品及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的安全处。应保证备用样品在整个保存期间签封完整无损。如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理。

5.4 抽样单

5.4.1生产领域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上一年度生产的相关产品销售量及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受检单位上一年度未生产或销售,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量及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查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单需有抽样人及受检单位代表双方签字,并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单编号或封条封签号,同时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盖手印确认即可。

5.4.2 流通领域

市场抽样: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进货量和库存量,以对应产品的单位计;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销售单价,以元计。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包括被抽查产品的依据标准等信息,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单需有抽样人及受检单位代表双方签字,并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单编号或封条封签号,同时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盖手印确认即可。

网络抽样: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6 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

表2检验项目

序 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纤维含量

FZ/T 01057.1~4-2007、FZ/T 01026-2017、GB/T 2910.1~24等

2

甲醛含量

GB/T 2912.1-2009

3

pH值

GB/T 7573-2009

备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未明示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取样要求

对于素色、相同材质、均匀混色或小循环印花、色织及类似效果的材料,按最深颜色取样。

样品若有局部印花或配料(拼料、辅料)的,如样品数量不能满足所有试验要求,首先取样检测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然后依次为甲醛、色牢度、pH值。

6.2.2 pH值的测定用0.1 mol/L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质,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要求执行。

6.2.3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

6.2.4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它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它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它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6.2.5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采用GC/MS内标法。

7 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不规范、引用标准错误、未标注执行标准,本次抽样检验按GB 18401-2010、GB 31701-2015判定,纤维含量按明示及GB/T 29862-2013判定。

7.1当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柳城中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6年袜子产品质量柳州市城中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xx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7.2当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柳城中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6年袜子产品质量柳州市城中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xx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注:若产品标准有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推荐性标准,而企业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若抽查项目在企业标准中规定又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推荐性标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在使用企业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说明: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8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由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信息员:刘婧   审核领导:梁宇   联系电话0772-261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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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抽检
2026年袜子产品质量柳州市城中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6-09-09 16:50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袜子产品质量柳州市城中区监督抽查,由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或针对特殊情况进行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细则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袜子产品。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 产品种类

本细则抽查产品种类为袜子。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10.1-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部分:试验通则

GB/T 2910.2-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2部分:三组分纤维混合物

GB/T 2910.3-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3部分:醋酯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丙酮法)

GB/T 2910.4-2022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4部分:某些蛋白质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次氯酸盐法)

GB/T 2910.5-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5部分:粘胶纤维、铜氨纤维或莫代尔纤维与棉的混合物(锌酸钠法)

GB/T 2910.6-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6部分:粘胶纤维、某些铜氨纤维、莫代尔纤维或莱赛尔纤维与棉的混合物(甲酸/氯化锌法)

GB/T 2910.7-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7部分:聚酰胺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混合物(甲酸法)

GB/T 2910.8-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8部分:醋酯纤维与三醋酯纤维混合物(丙酮法)

GB/T 2910.9-2024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9部分:醋酯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苯甲醇法)

GB/T 2910.10-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0部分:三醋酯纤维或聚乳酸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二氯甲烷法)

GB/T 2910.11-2024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1部分:某些纤维素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硫酸法)

GB/T 2910.12-2023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2部分:聚丙烯腈纤维、某些改性聚丙烯腈纤维、某些含氯纤维或某些聚氨酯弹性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二甲基甲酰胺法)

GB/T 2910.13-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3部分:某些含氯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二硫化碳/丙酮法)

GB/T 2910.14-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4部分:醋酯纤维与某些含氯纤维的混合物(冰乙酸法)

GB/T 2910.15-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5部分:黄麻与某些动物纤维的混合物(含氮量法)

GB/T 2910.16-2024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6部分:聚丙烯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二甲苯法)

GB/T 2910.17-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7部分:含氯纤维(氯乙烯均聚物)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硫酸法)

GB/T 2910.18-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8部分:蚕丝与羊毛或其他动物毛纤维的混合物(硫酸法)

GB/T 2910.19-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19部分:纤维素纤维与石棉的混合物(加热法)

GB/T 2910.20-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20部分:聚氨酯弹性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二甲基乙酰胺法)

GB/T 2910.21-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21部分:含氯纤维、某些改性聚丙烯腈纤维、某些弹性纤维、醋酯纤维、三醋酯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环己酮法)

GB/T 2910.22-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22部分:粘胶纤维、某些铜氨纤维、莫代尔纤维或莱赛尔纤维与亚麻、苎麻的混合物(甲酸/氯化锌法)

GB/T 2910.23-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23部分:聚乙烯纤维与聚丙烯纤维的混合物(环己酮法)

GB/T 2910.24-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第24部分:聚酯纤维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苯酚/四氯乙烷法)

GB/T 2912.1-2009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16988-2013 特种动物纤维与绵羊毛混合物含量的测定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38015-2019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氨纶与某些其他纤维的混合物

GB/T 7573-2009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FZ/T 01026-2017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多组分纤维混合物

FZ/T 01057.2-2007  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 第2部分:燃烧法

FZ/T 01057.3-2007  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 第3部分:显微镜法

FZ/T 01057.4-2007  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 第4部分:溶解法

FZ/T 01101—2008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测定 物理法

FZ/T 01112—2012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蚕丝与羊毛或/和羊绒的混合物(甲酸/氯化锌法)

FZ/T 01026—2017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多组分纤维混合物

FZ/T 30003—2024  纺织品 麻棉混纺产品定量分析方法 光学显微镜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地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标注执行标准含FZ/T 73001-2016、FZ/T 73037-2019的袜子产品。

现场抽样: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件/条/套)抽取相同款式(货/款号)、相同规格、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的同一批次产品。

网络抽样:根据产品的销售单元(件/条/套)抽取相同款式(货/款号)、相同规格、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的产品。

5.2 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注意事项

5.2.1 抽样方法

现场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法由抽样人员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网络抽样: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当所抽取的产品有生产日期或批号时,需确保所抽取的产品检样及备样生产日期或批号在三个月内。

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未注明保质期的按尚在保质期内处理)应能确保整个监督抽查(包含异议处理)工作的完成,原则上距离失效日期不少于半年(保质期较短的产品除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5.2.2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5.2.3 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

袜子

2双检样, 1双条备样

注:如样品过小,可适当增加抽样数量,但不得超过检验、复检的合理需要。

5.2.4 抽样注意事项

抽样人员应在加贴封条前后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样品加贴封条前,抽样人员应对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如有时)、产品合格证(如有时)等方面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规格、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内容。样品加贴封条后,应做好防拆封措施(如做好在样品包装上、封条骑缝处、易拆封处等地方签字、作记号之类的防拆封标记),再对样品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如能取到时)以及加贴封条的样品等照片]纳入报告中。

5.3 样品处置

5.3.1 对抽取的样品,应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并由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当场对样品分别进行封样,并采取必要的防拆封、动用及调换措施及防封条损坏措施。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字、受检单位代表签字或盖章以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

5.3.2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同时应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确保样品运输和保存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生产领域及流通领域(实体店)抽取的检验样品由抽样人员自行携带或寄送至检验机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网络交易平台抽取样检样及备样均由抽样人员带回检验机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单位时,需要告知受检单位封存样品的注意事项和妥善保管封存样品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5.3.3 备用样品及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的安全处。应保证备用样品在整个保存期间签封完整无损。如产品包装或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理。

5.4 抽样单

5.4.1生产领域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上一年度生产的相关产品销售量及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受检单位上一年度未生产或销售,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量及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查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单需有抽样人及受检单位代表双方签字,并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单编号或封条封签号,同时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盖手印确认即可。

5.4.2 流通领域

市场抽样: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进货量和库存量,以对应产品的单位计;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销售单价,以元计。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包括被抽查产品的依据标准等信息,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单需有抽样人及受检单位代表双方签字,并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单编号或封条封签号,同时加盖受检单位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盖手印确认即可。

网络抽样: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6 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

表2检验项目

序 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纤维含量

FZ/T 01057.1~4-2007、FZ/T 01026-2017、GB/T 2910.1~24等

2

甲醛含量

GB/T 2912.1-2009

3

pH值

GB/T 7573-2009

备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未明示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取样要求

对于素色、相同材质、均匀混色或小循环印花、色织及类似效果的材料,按最深颜色取样。

样品若有局部印花或配料(拼料、辅料)的,如样品数量不能满足所有试验要求,首先取样检测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然后依次为甲醛、色牢度、pH值。

6.2.2 pH值的测定用0.1 mol/L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质,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要求执行。

6.2.3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

6.2.4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它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它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它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6.2.5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采用GC/MS内标法。

7 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不规范、引用标准错误、未标注执行标准,本次抽样检验按GB 18401-2010、GB 31701-2015判定,纤维含量按明示及GB/T 29862-2013判定。

7.1当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柳城中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6年袜子产品质量柳州市城中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xx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7.2当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柳城中市监函〔xxxx〕xx号文中《2026年袜子产品质量柳州市城中区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xx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注:若产品标准有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推荐性标准,而企业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若抽查项目在企业标准中规定又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推荐性标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在使用企业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说明: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8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由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信息员:刘婧   审核领导:梁宇   联系电话0772-261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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