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市监处罚[2025]51号 柳州市城中区曹阿满鱼生店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8-29 09:4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5]51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曹阿满鱼生店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为餐饮食品提供者,其2025年4月22日向我局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2025年4月30日该证办结。 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上述举报单反映内容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于2025年6月1日开始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现场在其店内的生食专间内制作鱼生并进行销售,其制作生食的专间内设施设备齐全,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定要求。经当事人负责人口述,该店从营业期即经营热食类食品制售和生食类食品制售,其发现所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的项目与其实际经营项目不符后于2025年6月9日向我局提出了变更申请,将冷食类食品制售变更为生食类食品制售,并于2025年6月10日办结。 当事人自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0日经营生食类食品销售金额140元即为本案货值金额。因无法核实其具体销售记录与经营成本,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行为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中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EGDEWA1G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韦胜汉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29 |
| 处罚有效期 | 2026-08-29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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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市监处罚[2025]51号 柳州市城中区曹阿满鱼生店
发布日期:2025-08-29 09:45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5]51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曹阿满鱼生店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为餐饮食品提供者,其2025年4月22日向我局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2025年4月30日该证办结。 2025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上述举报单反映内容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其于2025年6月1日开始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现场在其店内的生食专间内制作鱼生并进行销售,其制作生食的专间内设施设备齐全,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相关规定要求。经当事人负责人口述,该店从营业期即经营热食类食品制售和生食类食品制售,其发现所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的项目与其实际经营项目不符后于2025年6月9日向我局提出了变更申请,将冷食类食品制售变更为生食类食品制售,并于2025年6月10日办结。 当事人自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10日经营生食类食品销售金额140元即为本案货值金额。因无法核实其具体销售记录与经营成本,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行为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中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EGDEWA1G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韦胜汉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29 |
| 处罚有效期 | 2026-08-29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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