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市监处罚〔2025〕61号 柳州市城中区春姑螺蛳粉店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11-25 10:3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5〕61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春姑螺蛳粉店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点“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的规定,符合减轻情形“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2.主动消除危害后果;3.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患有重大疾病、失业等生活确有困难的;4.违法行为人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裁量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进行减轻行政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0MA5KFCTH2K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梁少春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零玖元整(¥509.00元); 2.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玖万零伍佰零玖元整(¥90509.00元),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9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509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24 |
| 处罚有效期 | 2026-11-24 |
| 公示截止期 | 2028-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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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市监处罚〔2025〕61号 柳州市城中区春姑螺蛳粉店
发布日期:2025-11-25 10:30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5〕61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春姑螺蛳粉店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点“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的规定,符合减轻情形“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2.主动消除危害后果;3.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患有重大疾病、失业等生活确有困难的;4.违法行为人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裁量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进行减轻行政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0MA5KFCTH2K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梁少春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伍佰零玖元整(¥509.00元); 2.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玖万零伍佰零玖元整(¥90509.00元),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9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509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1-24 |
| 处罚有效期 | 2026-11-24 |
| 公示截止期 | 2028-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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