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市监处罚〔2025〕352号 柳州市城中区金易达百货商场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12-01 10:1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5〕35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金易达百货商场
处罚类别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茄子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实测值0.0552mg/kg,该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实测值0.14mg/kg,该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茄子、豇豆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8日从海吉星农贸批发市场的流动摊贩处购进,未开具进货票据,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以及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茄子5公斤,购进上述豇豆5公斤,至执法人员调查时,已全部售出,上述茄子进货价格为2元/公斤,销售价格为4元/公斤,上述豇豆进货价格为4元/公斤,销售价格为7.96元/公斤,经计算上述茄子、豇豆的销售金额为4元/公斤×5公斤+7.96元/公斤×5公斤=59.8元,即货值金额为59.8元,违法所得为59.8元-(2元/公斤×5公斤+4元/公斤×5公斤)=29.8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涉案农产品数量及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至案件调查终结时尚无证据证明产生了食品安全危害后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 综上,鉴于涉案的茄子、豇豆已销售完毕,不存在没收情形,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5MXHE79D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张熙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玖元捌角(¥29.80); 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贰角(¥500.2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佰叁拾元整(¥530.00),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050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298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01
处罚有效期     2026-12-01
公示截止期     202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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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城中市监处罚〔2025〕352号 柳州市城中区金易达百货商场
  发布日期:2025-12-01 10:15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5〕35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金易达百货商场
处罚类别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茄子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实测值0.0552mg/kg,该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实测值0.14mg/kg,该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茄子、豇豆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8日从海吉星农贸批发市场的流动摊贩处购进,未开具进货票据,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以及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茄子5公斤,购进上述豇豆5公斤,至执法人员调查时,已全部售出,上述茄子进货价格为2元/公斤,销售价格为4元/公斤,上述豇豆进货价格为4元/公斤,销售价格为7.96元/公斤,经计算上述茄子、豇豆的销售金额为4元/公斤×5公斤+7.96元/公斤×5公斤=59.8元,即货值金额为59.8元,违法所得为59.8元-(2元/公斤×5公斤+4元/公斤×5公斤)=29.8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涉案农产品数量及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至案件调查终结时尚无证据证明产生了食品安全危害后果,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 综上,鉴于涉案的茄子、豇豆已销售完毕,不存在没收情形,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5MXHE79D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张熙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玖元捌角(¥29.80); 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贰角(¥500.2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佰叁拾元整(¥530.00),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050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298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01
处罚有效期     2026-12-01
公示截止期     202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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