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市监处罚〔2025〕62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12-04 09:1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5〕62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柳州市城中区桂中大道6号中房世纪广场小区的电梯,是由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当事人于2025年6月4日对中房世纪广场A座货梯(设备编号:E/30011652.001)维护保养时,存在仅一名现场作业人员的情况。 按照维保合同,中房世纪广场A座货梯(设备编号:E/30011652.001)每台每月的维保费用是1000元,每月维保两次,一次就是500元,当事人于2025年6月4日维保中房世纪广场A座货梯(设备编号:E/30011652.001)的费用是500元,合计500元,即违法所得是500元。 |
| 处罚依据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的电梯数量为1台,小于20台,当事人符合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36小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从轻适用情形中,电梯数量20台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695374542F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吴文杰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2.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元整(¥10600.00),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5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03 |
| 处罚有效期 | 2026-12-03 |
| 公示截止期 | 2028-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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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市监处罚〔2025〕62号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发布日期:2025-12-04 09:15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5〕62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柳州市城中区桂中大道6号中房世纪广场小区的电梯,是由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当事人于2025年6月4日对中房世纪广场A座货梯(设备编号:E/30011652.001)维护保养时,存在仅一名现场作业人员的情况。 按照维保合同,中房世纪广场A座货梯(设备编号:E/30011652.001)每台每月的维保费用是1000元,每月维保两次,一次就是500元,当事人于2025年6月4日维保中房世纪广场A座货梯(设备编号:E/30011652.001)的费用是500元,合计500元,即违法所得是500元。 |
| 处罚依据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的电梯数量为1台,小于20台,当事人符合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36小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从轻适用情形中,电梯数量20台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695374542F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吴文杰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2.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元整(¥10600.00),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5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03 |
| 处罚有效期 | 2026-12-03 |
| 公示截止期 | 2028-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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