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市监处罚〔2025〕355号 柳州市城中区魔乐斑马日用品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12-17 08:0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5〕35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魔乐斑马日用品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自带线充电宝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不详,生产单位为深圳市商洲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自带线充电宝经抽样检验,标识项目的检验结果为“移动电源本体有下列标识:自带线充电宝、未明示型号;深圳市商洲科技有限公司;USB输出:4.5/5A 5V/3A 9V/2A 12V/1.5A;Type-C输出:5V/3A 9V/2A 12V/1.65A;Type-C输入:5V/3A 9V/2A 12V/1.5A;自带线输出:Type-C:5V/3A 9V/2A 12V/1.65A;Lightning:5V/3A 9V/2A 12V/1.65A;未明示额定容量;锂聚合物电池、额定能量:37Wh;多输出端口,未标识同档输出电压的总电流值”,该项目技术要求“移动电源本体上应有下列标识:移动电源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额定输入电压及电流、额定输出电压及电流;额定容量;电池或电池组种类及额定能量;多输出端口,需标识同档输出电压的总电流值,并且在每个输出端口附近标上该端口的额定输出电压及电流”,转换效率项目的检验结果为“额定转换效率:未明示;实测转换效率:59%”,该项目技术要求“移动电源转换效率应符合制造商移动电源使用说明的明示值,如无明示则应不低于80%”,上述项目不符合GB/T 35590-2017《信息技术 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通用规范》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自带线充电宝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11日从阿里巴巴电商平台供应商处购进,其能提供阿里巴巴电商平台上供应商公示的主体资质信息截图以及采购记录截图。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自带线充电宝5个,至执法人员调查时,已全部售出,采购记录截图显示购进价格是29元/个,包含运费显示总实付150元。当事人以97.13元/个的价格通过线上交易的方式销售给抽样单位3个用于抽检,通过线下销售的方式以40元/个的价格销售了2个。上述自带线充电宝的销售金额为97.13元/个×3个+40元/个×2个=371.39元,即货值金额为371.39元,经计算违法所得为371.39元-150元=221.39元。
处罚依据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因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自带线充电宝在执法人员调查时已全部售出,故不存在没收情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D450M1XX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陈川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贰拾壹元叁角玖分(¥221.39); 2.罚款人民币肆佰元陆角壹分(¥400.61)。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佰贰拾贰元整(¥622.00),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04006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22139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16
处罚有效期     2026-12-16
公示截止期    202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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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城中市监处罚〔2025〕355号 柳州市城中区魔乐斑马日用品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发布日期:2025-12-17 08:05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5〕35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魔乐斑马日用品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自带线充电宝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不详,生产单位为深圳市商洲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自带线充电宝经抽样检验,标识项目的检验结果为“移动电源本体有下列标识:自带线充电宝、未明示型号;深圳市商洲科技有限公司;USB输出:4.5/5A 5V/3A 9V/2A 12V/1.5A;Type-C输出:5V/3A 9V/2A 12V/1.65A;Type-C输入:5V/3A 9V/2A 12V/1.5A;自带线输出:Type-C:5V/3A 9V/2A 12V/1.65A;Lightning:5V/3A 9V/2A 12V/1.65A;未明示额定容量;锂聚合物电池、额定能量:37Wh;多输出端口,未标识同档输出电压的总电流值”,该项目技术要求“移动电源本体上应有下列标识:移动电源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额定输入电压及电流、额定输出电压及电流;额定容量;电池或电池组种类及额定能量;多输出端口,需标识同档输出电压的总电流值,并且在每个输出端口附近标上该端口的额定输出电压及电流”,转换效率项目的检验结果为“额定转换效率:未明示;实测转换效率:59%”,该项目技术要求“移动电源转换效率应符合制造商移动电源使用说明的明示值,如无明示则应不低于80%”,上述项目不符合GB/T 35590-2017《信息技术 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通用规范》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自带线充电宝是当事人于2025年8月11日从阿里巴巴电商平台供应商处购进,其能提供阿里巴巴电商平台上供应商公示的主体资质信息截图以及采购记录截图。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自带线充电宝5个,至执法人员调查时,已全部售出,采购记录截图显示购进价格是29元/个,包含运费显示总实付150元。当事人以97.13元/个的价格通过线上交易的方式销售给抽样单位3个用于抽检,通过线下销售的方式以40元/个的价格销售了2个。上述自带线充电宝的销售金额为97.13元/个×3个+40元/个×2个=371.39元,即货值金额为371.39元,经计算违法所得为371.39元-150元=221.39元。
处罚依据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因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自带线充电宝在执法人员调查时已全部售出,故不存在没收情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D450M1XX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陈川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贰拾壹元叁角玖分(¥221.39); 2.罚款人民币肆佰元陆角壹分(¥400.61)。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陆佰贰拾贰元整(¥622.00),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04006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22139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16
处罚有效期     2026-12-16
公示截止期    202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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