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市监处罚〔2025〕357号 陈露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12-18 08:1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5〕357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陈露 |
| 处罚类别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违法事实 | 一、当事人作为小餐饮单位,其用于经营使用的油条(自制)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检测(检验报告编号:NO:25A14016982)发现其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实测值为661mg/kg,高于标准指标:≤100m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批次的油条(自制)是当事人在2025年8月28日过量使用含硫酸铝铵(无水物)的“桂花牌”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制售。其当日制作销售数量为18根,销售价格为2.5元/根,货值金额为2.5×18=45元因成本无法计算。故本案涉事食品的违法所得为货值金额,即违法所得为2.5×18=45元。二、当事人未能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项中7.5.2“按照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要求实施原料控制,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能按要求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我局应当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1.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本案涉案货值金额45元为较小金额;3.当事人为初犯且至本案调查终结时尚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EL8FP3XE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陈露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45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17 |
| 处罚有效期 | 2026-12-17 |
| 公示截止期 | 2028-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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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市监处罚〔2025〕357号 陈露
发布日期:2025-12-18 08:10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5〕357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陈露 |
| 处罚类别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违法事实 | 一、当事人作为小餐饮单位,其用于经营使用的油条(自制)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检测(检验报告编号:NO:25A14016982)发现其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实测值为661mg/kg,高于标准指标:≤100m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批次的油条(自制)是当事人在2025年8月28日过量使用含硫酸铝铵(无水物)的“桂花牌”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制售。其当日制作销售数量为18根,销售价格为2.5元/根,货值金额为2.5×18=45元因成本无法计算。故本案涉事食品的违法所得为货值金额,即违法所得为2.5×18=45元。二、当事人未能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7.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项中7.5.2“按照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要求实施原料控制,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能按要求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我局应当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1.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本案涉案货值金额45元为较小金额;3.当事人为初犯且至本案调查终结时尚无证据证明当事人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EL8FP3XE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陈露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45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17 |
| 处罚有效期 | 2026-12-17 |
| 公示截止期 | 2028-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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