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1号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1-12 12:0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1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欣茂便利店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店内货柜上摆放销售的“老干妈肉丝豆豉油辣椒 (210克)”即为“陶华碧老干妈肉丝豆豉油辣椒 (210克)”,该商品标签显示商品编码为6921804700207,生产日期为20240704,保质期为14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个月以上。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当事人收银系统扫该商品码,系统显示内容:“陶华碧鲜肉丝豆豉210克(6921804700207)、单价12.00、数量1个/2个、金额12.00”。系统显示的商品编码和商品实际的商品编码一致,系统显示名称与商品实际名称不符是因为当事人使用的系统中录入的商品名称不规范导致,实为同一种商品。 当事人于2024年9月22日在易久批APP上的供货商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43Y323)购进2瓶“陶碧华老干妈肉丝豆豉油辣椒(210克)”食品,与库存数量相符,已全部扣押在案,未对外销售。该批次食品进货价为8.4元/瓶,进货价共计8.4元/瓶×2瓶=16.8元。故本案的货值金额=销售单价×进货数量=12元/瓶×2瓶=24元,违法所得为零。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但鉴于当事人有过期食品日常清理机制,不存在违法故意,且本案货值金额较小,过期食品未销售出去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0MA5MQPY29T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蒋密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陶碧华老干妈肉丝豆豉油辣椒(210g)”共2瓶;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24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09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1-09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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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1号
发布日期:2026-01-12 12:00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1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欣茂便利店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店内货柜上摆放销售的“老干妈肉丝豆豉油辣椒 (210克)”即为“陶华碧老干妈肉丝豆豉油辣椒 (210克)”,该商品标签显示商品编码为6921804700207,生产日期为20240704,保质期为14个月,已超过保质期2个月以上。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当事人收银系统扫该商品码,系统显示内容:“陶华碧鲜肉丝豆豉210克(6921804700207)、单价12.00、数量1个/2个、金额12.00”。系统显示的商品编码和商品实际的商品编码一致,系统显示名称与商品实际名称不符是因为当事人使用的系统中录入的商品名称不规范导致,实为同一种商品。 当事人于2024年9月22日在易久批APP上的供货商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43Y323)购进2瓶“陶碧华老干妈肉丝豆豉油辣椒(210克)”食品,与库存数量相符,已全部扣押在案,未对外销售。该批次食品进货价为8.4元/瓶,进货价共计8.4元/瓶×2瓶=16.8元。故本案的货值金额=销售单价×进货数量=12元/瓶×2瓶=24元,违法所得为零。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但鉴于当事人有过期食品日常清理机制,不存在违法故意,且本案货值金额较小,过期食品未销售出去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当事人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0MA5MQPY29T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蒋密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陶碧华老干妈肉丝豆豉油辣椒(210g)”共2瓶;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24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09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1-09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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