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2号
来源: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1-12 12:0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2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惊艳美甲店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的外包装标示有:“Miss? Gooey ”、“致美芝? ”、“XEIJAYI ”、“Modengni”、“Natasha?娜塔莎”、“SND UV/LED\”、“JIARUSHINI甲如是你”、“MIMIAO 迷妙”、“恩妮诗”、“U·OMEEI”、“睫诗雅”、“O-IUVYOU春柚”等内容的商品,是化妆品类产品:甲胶油,用于给顾客做美甲时上色。上述产品当事人分别在抖音直播间、柳州飞鹅市场的实体店购买,购买价格分别是:标示内容为“Miss? Gooey ”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15元/瓶;标示内容为“致美芝? ”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15元/瓶;标示内容为“XEIJAYI”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15元/瓶;标示内容为“Modengni”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18元/瓶;标示内容为“Natasha?娜塔莎”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18元/瓶;标示内容为“SND UV/LED\”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15元/瓶;标示内容为“JIARUSHINI甲如是你”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15元/瓶;标示内容为“MIMIAO 迷妙”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18元/瓶;标示内容为“恩妮诗”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17元/瓶;标示内容为“U·OMEEI”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20元/瓶;标示内容为“睫诗雅”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18元/瓶;标示内容为“O-IUVYOU春柚”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19元/瓶。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Miss? Gooey ”、“致美芝? ”、“Natasha?娜塔莎”、“SND UV/LED\”、“JIARUSHINI甲如是你”、“MIMIAO 迷妙”、“恩妮诗”、“睫诗雅”产品容器未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信息;“XEIJAYI”、“Modengni”、“U·OMEEI”、“O-IUVYOU春柚”产品容器未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信息。上述十二款化妆品扣押在案数量分别为:“Miss? Gooey ”甲油胶4瓶、“致美芝? ”甲油胶4瓶、“XEIJAYI”甲油胶3瓶、“Modengni”甲油胶7瓶、“Natasha?娜塔莎”甲油胶5瓶、“SND UV/LED\”甲油胶2瓶、“JIARUSHINI甲如是你”甲油胶2瓶、“MIMIAO 迷妙”甲油胶2瓶、“恩妮诗”甲油胶1瓶、“U·OMEEI”甲油胶1瓶、“睫诗雅”甲油胶1瓶、“O-IUVYOU春柚”甲油胶1瓶。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十二款化妆品的进、销、存台账和使用台账,产品购进、使用数量均无法统计。同时,上述产品用于给顾客美甲,非整瓶销售,每次用量不等,当事人也未做销售台账,无法计算销售收入和销售利润。本案货值金额以查实的数量计算,4瓶×15元/瓶+4瓶×15元/瓶+3瓶×15元/瓶+7瓶×18元/瓶+5瓶×18元/瓶+2瓶×15元/瓶+2瓶×15元/瓶+2瓶×18元/瓶+1瓶×17元/瓶+1瓶×20元/瓶+1瓶×18元/瓶+1瓶×19元/瓶=60元+60元+45元+126元+90元+30元+30元+36元+17元+20元+18元+19元=551元,即本案的货值金额为551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的行政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5QB73D4R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谢彩艳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已扣押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甲油胶; 3.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551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09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1-09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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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2号
发布日期:2026-01-12 12:00
来源: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2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惊艳美甲店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发现的外包装标示有:“Miss? Gooey ”、“致美芝? ”、“XEIJAYI ”、“Modengni”、“Natasha?娜塔莎”、“SND UV/LED\”、“JIARUSHINI甲如是你”、“MIMIAO 迷妙”、“恩妮诗”、“U·OMEEI”、“睫诗雅”、“O-IUVYOU春柚”等内容的商品,是化妆品类产品:甲胶油,用于给顾客做美甲时上色。上述产品当事人分别在抖音直播间、柳州飞鹅市场的实体店购买,购买价格分别是:标示内容为“Miss? Gooey ”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15元/瓶;标示内容为“致美芝? ”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15元/瓶;标示内容为“XEIJAYI”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15元/瓶;标示内容为“Modengni”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18元/瓶;标示内容为“Natasha?娜塔莎”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18元/瓶;标示内容为“SND UV/LED\”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15元/瓶;标示内容为“JIARUSHINI甲如是你”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15元/瓶;标示内容为“MIMIAO 迷妙”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18元/瓶;标示内容为“恩妮诗”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17元/瓶;标示内容为“U·OMEEI”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20元/瓶;标示内容为“睫诗雅”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18元/瓶;标示内容为“O-IUVYOU春柚”的甲胶油购进价格是19元/瓶。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Miss? Gooey ”、“致美芝? ”、“Natasha?娜塔莎”、“SND UV/LED\”、“JIARUSHINI甲如是你”、“MIMIAO 迷妙”、“恩妮诗”、“睫诗雅”产品容器未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信息;“XEIJAYI”、“Modengni”、“U·OMEEI”、“O-IUVYOU春柚”产品容器未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信息。上述十二款化妆品扣押在案数量分别为:“Miss? Gooey ”甲油胶4瓶、“致美芝? ”甲油胶4瓶、“XEIJAYI”甲油胶3瓶、“Modengni”甲油胶7瓶、“Natasha?娜塔莎”甲油胶5瓶、“SND UV/LED\”甲油胶2瓶、“JIARUSHINI甲如是你”甲油胶2瓶、“MIMIAO 迷妙”甲油胶2瓶、“恩妮诗”甲油胶1瓶、“U·OMEEI”甲油胶1瓶、“睫诗雅”甲油胶1瓶、“O-IUVYOU春柚”甲油胶1瓶。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十二款化妆品的进、销、存台账和使用台账,产品购进、使用数量均无法统计。同时,上述产品用于给顾客美甲,非整瓶销售,每次用量不等,当事人也未做销售台账,无法计算销售收入和销售利润。本案货值金额以查实的数量计算,4瓶×15元/瓶+4瓶×15元/瓶+3瓶×15元/瓶+7瓶×18元/瓶+5瓶×18元/瓶+2瓶×15元/瓶+2瓶×15元/瓶+2瓶×18元/瓶+1瓶×17元/瓶+1瓶×20元/瓶+1瓶×18元/瓶+1瓶×19元/瓶=60元+60元+45元+126元+90元+30元+30元+36元+17元+20元+18元+19元=551元,即本案的货值金额为551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的行政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5QB73D4R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谢彩艳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已扣押的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甲油胶; 3.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551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09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1-09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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