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9号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3-03 16:0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9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零拾柒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制作“红糖紫苏橄榄(自制酸嘢)”用外购橄榄和调味料加工而成。制作过程首先将橄榄清洗后控干水,然后按顾客需求量称重,再放入紫苏叶、紫苏酱、椒盐、红糖粉等调味料搅拌,顾客需要辣味就放入辣椒粉。上述批次“红糖紫苏橄榄(自制酸嘢)”所用橄榄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1日从柳州市柳南区蓝雯欣水果经营部(个体经营户)以单价7.5元/斤购进,购进数量10斤,进货总价75元,当事人能提供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微信付款记录、购货单据接受检查,不能提供该橄榄的合格证明文件接受检查;所用紫苏是当事人在青云马路市场的一小摊贩处购买了一小把,购进价格为1元,不能提供该紫苏的进货查验材料接受检查;所用辣椒粉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从玉林市玉州区业贵香料店购进,进货总价87元(包含辣椒粉75元、邮寄费12元),能提供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微信付款记录、购货单据接受检查,不能提供该辣椒粉的合格证明文件接受检查;所用椒盐、紫苏酱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从博白县城区李记酸料店购进,椒盐购进20斤,购进单价14元/斤,进货总价280元;紫苏酱购进1瓶,购进单价为170元/瓶,进货总价170元,能提供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微信付款记录、购货单据,及小作坊负责人李其珖的《食品安全承诺书》接受检查;所用红糖粉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1日从柳州市柳南区唯争食品添加剂经营部购进,购进数量1件(20kg),购进单价120元/件,进货总价120元,能提供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微信付款记录、购货单据、合格证明文件接受检查。当事人用上述橄榄和调味料制作出成品“红糖紫苏橄榄(自制酸嘢)”大约8斤,平均销售单价是12元/斤,销售收入共计:8斤×12元/斤=96元。当事人制作“芒果条(自制酸嘢)”用外购的生芒果和调味料加工而成。制作过程首先将生芒果清洗后削皮切条再次清洗控干水,然后按顾客需求的量称重,再放入百香果酱、芒果水、椒盐、红糖粉等调味料搅拌,顾客需要辣味就放入辣椒粉。制作上述批次“芒果条(自制酸嘢)”所用生芒果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2日从南宁市李德勤水果批发部以单价3.1元/斤购进,数量43斤,实付款总价133元,能提供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微信付款记录、购货单据、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接受检查;所用百香果酱、芒果水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从博白县城区李记酸料店购进,百香果酱购进4瓶,购进单价170元/瓶,进货总价680元;芒果水购进2瓶,购进单价250元/瓶,进货总价500元,能提供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微信付款记录、购货单据,及小作坊负责人李其珖的《食品安全承诺书》接受检查;所用椒盐、红糖粉和辣椒粉与制作“红糖紫苏橄榄(自制酸嘢)”所用调味料是同一批次。当事人用上述批次生芒果和调味料制作出成品“芒果条(自制酸嘢)”大约30斤,平均销售单价是12元/斤,销售收入共计:30斤×12元/斤=360元。当事人销售的“红糖紫苏橄榄(自制酸嘢)”和“芒果条(自制酸嘢)”已于执法人员送达报告之前销售完,无库存。因涉案食品是制作加工后的自制酸嘢,且有损耗,实际制作斤数并不是购进原料的斤数,按当事人所述的成品数量计算货值金额。本案货值金额=96元+360元=456元,本案的违法所得为销售收入总额=96元+360元=456元。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E58XGX2C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刘娟娟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陆元整(¥456.00);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陆元整(¥2456.00),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456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3-02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3-02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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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9号
发布日期:2026-03-03 16:0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9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零拾柒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当事人制作“红糖紫苏橄榄(自制酸嘢)”用外购橄榄和调味料加工而成。制作过程首先将橄榄清洗后控干水,然后按顾客需求量称重,再放入紫苏叶、紫苏酱、椒盐、红糖粉等调味料搅拌,顾客需要辣味就放入辣椒粉。上述批次“红糖紫苏橄榄(自制酸嘢)”所用橄榄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1日从柳州市柳南区蓝雯欣水果经营部(个体经营户)以单价7.5元/斤购进,购进数量10斤,进货总价75元,当事人能提供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微信付款记录、购货单据接受检查,不能提供该橄榄的合格证明文件接受检查;所用紫苏是当事人在青云马路市场的一小摊贩处购买了一小把,购进价格为1元,不能提供该紫苏的进货查验材料接受检查;所用辣椒粉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从玉林市玉州区业贵香料店购进,进货总价87元(包含辣椒粉75元、邮寄费12元),能提供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微信付款记录、购货单据接受检查,不能提供该辣椒粉的合格证明文件接受检查;所用椒盐、紫苏酱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从博白县城区李记酸料店购进,椒盐购进20斤,购进单价14元/斤,进货总价280元;紫苏酱购进1瓶,购进单价为170元/瓶,进货总价170元,能提供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微信付款记录、购货单据,及小作坊负责人李其珖的《食品安全承诺书》接受检查;所用红糖粉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1日从柳州市柳南区唯争食品添加剂经营部购进,购进数量1件(20kg),购进单价120元/件,进货总价120元,能提供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微信付款记录、购货单据、合格证明文件接受检查。当事人用上述橄榄和调味料制作出成品“红糖紫苏橄榄(自制酸嘢)”大约8斤,平均销售单价是12元/斤,销售收入共计:8斤×12元/斤=96元。当事人制作“芒果条(自制酸嘢)”用外购的生芒果和调味料加工而成。制作过程首先将生芒果清洗后削皮切条再次清洗控干水,然后按顾客需求的量称重,再放入百香果酱、芒果水、椒盐、红糖粉等调味料搅拌,顾客需要辣味就放入辣椒粉。制作上述批次“芒果条(自制酸嘢)”所用生芒果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2日从南宁市李德勤水果批发部以单价3.1元/斤购进,数量43斤,实付款总价133元,能提供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微信付款记录、购货单据、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单接受检查;所用百香果酱、芒果水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7日从博白县城区李记酸料店购进,百香果酱购进4瓶,购进单价170元/瓶,进货总价680元;芒果水购进2瓶,购进单价250元/瓶,进货总价500元,能提供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微信付款记录、购货单据,及小作坊负责人李其珖的《食品安全承诺书》接受检查;所用椒盐、红糖粉和辣椒粉与制作“红糖紫苏橄榄(自制酸嘢)”所用调味料是同一批次。当事人用上述批次生芒果和调味料制作出成品“芒果条(自制酸嘢)”大约30斤,平均销售单价是12元/斤,销售收入共计:30斤×12元/斤=360元。当事人销售的“红糖紫苏橄榄(自制酸嘢)”和“芒果条(自制酸嘢)”已于执法人员送达报告之前销售完,无库存。因涉案食品是制作加工后的自制酸嘢,且有损耗,实际制作斤数并不是购进原料的斤数,按当事人所述的成品数量计算货值金额。本案货值金额=96元+360元=456元,本案的违法所得为销售收入总额=96元+360元=456元。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E58XGX2C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刘娟娟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伍拾陆元整(¥456.00);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陆元整(¥2456.00),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456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3-02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3-02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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