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10号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3-06 15:3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1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源涌饮品店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事实     经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木瓜酸嘢(自制)”和“白萝卜酸嘢(自制)”是当事人从柳州市柳南区香姐酱菜经营部购进处购进,辣椒粉是从“黔辣欢商行”购进,“甘宝甜蜜素”是从“柳州市康达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酸嘢后在其店内加入辣椒粉和甜蜜素来调味,做好以后就直接在店里销售。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无法提供“木瓜酸嘢”、“白萝卜酸嘢”、辣椒粉和“甘宝甜蜜素”的合格证明材料。据当事人陈述,这批“木瓜酸嘢”“白萝卜酸嘢”当日各进货了2公斤,销售价均为33.6元/公斤,抽检人员以及其他顾客买走了1.58公斤的“白萝卜酸嘢(自制)”和1.59公斤的“木瓜酸嘢(自制)”,剩余数量较少且未销售出去,当事人已自行处理掉剩余的“白萝卜酸嘢(自制)”和“木瓜酸嘢(自制)”。该批次“木瓜酸嘢(自制)”货值金额为33.6×2=67.2元,“白萝卜酸嘢(自制)”货值金额是33.6×2=67.2元,销售金额是33.6×(1.58+1.59)=106.51元。货值金额共计134.4元,违法所得为106.51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因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木瓜酸嘢(自制)”及“白萝卜酸嘢(自制)”已销售和处理完毕,不存在没收情形。 综上,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陆元伍角(¥106.51); 3.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玖佰零陆元伍角壹(¥906.51),上缴国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5LKDPRX4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唐利军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陆元伍角(¥106.51); 3.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0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10651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3-05
处罚有效期     2027-03-05
公示截止期     202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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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10号
  发布日期:2026-03-06 15:3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1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城中区源涌饮品店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事实     经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木瓜酸嘢(自制)”和“白萝卜酸嘢(自制)”是当事人从柳州市柳南区香姐酱菜经营部购进处购进,辣椒粉是从“黔辣欢商行”购进,“甘宝甜蜜素”是从“柳州市康达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购进上述酸嘢后在其店内加入辣椒粉和甜蜜素来调味,做好以后就直接在店里销售。当事人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无法提供“木瓜酸嘢”、“白萝卜酸嘢”、辣椒粉和“甘宝甜蜜素”的合格证明材料。据当事人陈述,这批“木瓜酸嘢”“白萝卜酸嘢”当日各进货了2公斤,销售价均为33.6元/公斤,抽检人员以及其他顾客买走了1.58公斤的“白萝卜酸嘢(自制)”和1.59公斤的“木瓜酸嘢(自制)”,剩余数量较少且未销售出去,当事人已自行处理掉剩余的“白萝卜酸嘢(自制)”和“木瓜酸嘢(自制)”。该批次“木瓜酸嘢(自制)”货值金额为33.6×2=67.2元,“白萝卜酸嘢(自制)”货值金额是33.6×2=67.2元,销售金额是33.6×(1.58+1.59)=106.51元。货值金额共计134.4元,违法所得为106.51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因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木瓜酸嘢(自制)”及“白萝卜酸嘢(自制)”已销售和处理完毕,不存在没收情形。 综上,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陆元伍角(¥106.51); 3.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玖佰零陆元伍角壹(¥906.51),上缴国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50202MA5LKDPRX4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唐利军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陆元伍角(¥106.51); 3.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0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10651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3-05
处罚有效期     2027-03-05
公示截止期     202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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