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11号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3-06 16:4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11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燕侠小吃店 |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1、当事人经营的芒果酸嘢(自制)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0.0291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124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糖精钠、甜蜜素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当事人经营的抽检不合格的芒果酸嘢(自制),制作过程为芒果去皮切块或切片放货柜里备用,待顾客挑选后将芒果块、芒果片加入“甘梅粉”、辣椒粉等搅拌均匀制作完成,“甘梅粉”是由甘草粉、糖、盐、甘梅粉等打成粉末调配成的。当事人能够采购的提供糖、盐、甘梅粉、甘草粉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接受检查,当事人能提供糖的合格证明,但未能提供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合格证明供执法人员检查。3、当事人该批次芒果酸嘢(自制)共做了2.5kg,销售价为36元/kg,销售出2.5kg,销售额是90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36*2.5=90元,违法所得为90元。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5MLQ1G9R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黄周玲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元整(¥90.00);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9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3-06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3-06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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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11号
发布日期:2026-03-06 16:4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11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燕侠小吃店 |
| 处罚类别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1、当事人经营的芒果酸嘢(自制)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实测值0.0291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124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糖精钠、甜蜜素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当事人经营的抽检不合格的芒果酸嘢(自制),制作过程为芒果去皮切块或切片放货柜里备用,待顾客挑选后将芒果块、芒果片加入“甘梅粉”、辣椒粉等搅拌均匀制作完成,“甘梅粉”是由甘草粉、糖、盐、甘梅粉等打成粉末调配成的。当事人能够采购的提供糖、盐、甘梅粉、甘草粉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接受检查,当事人能提供糖的合格证明,但未能提供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合格证明供执法人员检查。3、当事人该批次芒果酸嘢(自制)共做了2.5kg,销售价为36元/kg,销售出2.5kg,销售额是90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36*2.5=90元,违法所得为90元。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5MLQ1G9R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黄周玲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元整(¥90.00);3、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9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3-06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3-06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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