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12号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3-06 16:5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廖泉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1、当事人经营的芒果酸嘢(自制)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124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甜蜜素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当事人经营的抽检不合格的芒果酸嘢(自制),在售卖环节仅加入百香果果酱搅拌制作,现场发现一瓶“御景鸣”牌百香果果酱,产品名称:百香果果酱(果味酱)配料:果葡糖浆、饮用水、百香果果肉、白砂糖、羧甲基纤维素钠、卡拉胶、黄原胶、氯化钾、柠檬酸、山梨酸钾、柠檬酸钠、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甜蜜素、三氯蔗糖、柠檬黄、日落黄、食品用香精;食用方法:加于饮料中调味用,可依个人喜好调节;生产厂商:湖北御集食品有限公司。该瓶百香果果酱系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购买的,当事人提供了湖北御集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货单、百香果果酱(果味酱)的检测报告接受检查。3、当事人该批次芒果酸嘢(自制)共做了1.25kg,销售价为31.2元/kg,销售出1.25kg,销售额是39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31.2*1.25=39元,违法所得为39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行政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廖泉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玖元整(¥39.00);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39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3-06
处罚有效期     2027-03-06
公示截止期     202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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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12号
  发布日期:2026-03-06 16:5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廖泉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事实     经查实:1、当事人经营的芒果酸嘢(自制)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0.124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甜蜜素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当事人经营的抽检不合格的芒果酸嘢(自制),在售卖环节仅加入百香果果酱搅拌制作,现场发现一瓶“御景鸣”牌百香果果酱,产品名称:百香果果酱(果味酱)配料:果葡糖浆、饮用水、百香果果肉、白砂糖、羧甲基纤维素钠、卡拉胶、黄原胶、氯化钾、柠檬酸、山梨酸钾、柠檬酸钠、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甜蜜素、三氯蔗糖、柠檬黄、日落黄、食品用香精;食用方法:加于饮料中调味用,可依个人喜好调节;生产厂商:湖北御集食品有限公司。该瓶百香果果酱系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购买的,当事人提供了湖北御集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货单、百香果果酱(果味酱)的检测报告接受检查。3、当事人该批次芒果酸嘢(自制)共做了1.25kg,销售价为31.2元/kg,销售出1.25kg,销售额是39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31.2*1.25=39元,违法所得为39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减轻行政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廖泉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玖元整(¥39.00);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0.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39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3-06
处罚有效期     2027-03-06
公示截止期     202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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