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976号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3-03 16:5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976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睛亮眼镜店 |
| 处罚类别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1、当事人经营的外包装标示“海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注册号:国械注准20153160333,型号保湿型,规格120ml。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未办理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当事人售卖的“海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是从淘宝“海昌”旗舰店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该款“海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本案同批次“海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接受检查;3、当事人该批次护理液一共进货5瓶,3瓶已扣押,1瓶已给老客户验光时使用完毕,1瓶销售给了投诉人。进货价14元/瓶,销售价为25元/瓶,共销售1瓶。故本案违法所得为(25-14)*1=11元,货值金额为:14*4+25*1=81元。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本条是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并处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0MA5M9HR708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韦先纯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隐形眼镜护理液3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壹元整(¥11.00); 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99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3-03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3-03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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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976号
发布日期:2026-03-03 16:5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976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睛亮眼镜店 |
| 处罚类别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1、当事人经营的外包装标示“海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注册号:国械注准20153160333,型号保湿型,规格120ml。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未办理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当事人售卖的“海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是从淘宝“海昌”旗舰店购进的,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该款“海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本案同批次“海昌”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接受检查;3、当事人该批次护理液一共进货5瓶,3瓶已扣押,1瓶已给老客户验光时使用完毕,1瓶销售给了投诉人。进货价14元/瓶,销售价为25元/瓶,共销售1瓶。故本案违法所得为(25-14)*1=11元,货值金额为:14*4+25*1=81元。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本条是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并处5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低于5 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0MA5M9HR708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韦先纯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隐形眼镜护理液3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壹元整(¥11.00); 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99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3-03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3-03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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