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14号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3-24 15:3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14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吴秀玲(自然人)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吴秀玲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1700.00元),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7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3-23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3-23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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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14号
发布日期:2026-03-24 15:3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14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吴秀玲(自然人)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吴秀玲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1700.00元),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7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3-23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3-23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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