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19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19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柳酸酸品店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事实 |
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冰糖芒果酸(自制酸嘢)”是当事人采购相应食品原料后制作的,制作过程为将“芒果”切好后,用“食盐”和“黄冰糖”腌制,再加入“白米醋”进行调味。据当事人陈述,其采购的“芒果”供货商为柳州市柳南区莫增海水果经营部,“白米醋”供货商为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黄冰糖”供货商为柳州市柳南区誉欣干蔬经营部,“食盐”供货商为柳州市柳南区美晟食品经营部。当事人能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及“白米醋”的检验报告,无法提供“芒果”、“黄冰糖”、“食盐”的合格证明材料。据当事人陈述,这批“冰糖芒果酸(自制酸嘢)”当日制作了2.5千克,销售价均为40元/千克,抽检人员抽检时买走了1.5千克的“冰糖芒果酸(自制酸嘢)”,剩余数量较少且未销售出去,当事人已自行处理掉剩余的“冰糖芒果酸(自制酸嘢)”。该批次“冰糖芒果酸(自制酸嘢)”货值金额是40×2.5=100元,销售金额是40×1.5=60元。违法所得为60元。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因涉案批次“冰糖芒果酸(自制酸嘢)”已销售和处理完毕,故不存在没收情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E7YDFK9X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葛秋婷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 3.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7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6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4-13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4-13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4-13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19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柳酸酸品店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事实 |
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冰糖芒果酸(自制酸嘢)”是当事人采购相应食品原料后制作的,制作过程为将“芒果”切好后,用“食盐”和“黄冰糖”腌制,再加入“白米醋”进行调味。据当事人陈述,其采购的“芒果”供货商为柳州市柳南区莫增海水果经营部,“白米醋”供货商为鹤山市东古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黄冰糖”供货商为柳州市柳南区誉欣干蔬经营部,“食盐”供货商为柳州市柳南区美晟食品经营部。当事人能提供上述食品原料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单据及“白米醋”的检验报告,无法提供“芒果”、“黄冰糖”、“食盐”的合格证明材料。据当事人陈述,这批“冰糖芒果酸(自制酸嘢)”当日制作了2.5千克,销售价均为40元/千克,抽检人员抽检时买走了1.5千克的“冰糖芒果酸(自制酸嘢)”,剩余数量较少且未销售出去,当事人已自行处理掉剩余的“冰糖芒果酸(自制酸嘢)”。该批次“冰糖芒果酸(自制酸嘢)”货值金额是40×2.5=100元,销售金额是40×1.5=60元。违法所得为60元。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因涉案批次“冰糖芒果酸(自制酸嘢)”已销售和处理完毕,故不存在没收情形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E7YDFK9X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葛秋婷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 3.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7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6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4-13 |
| 处罚有效期 | 2027-04-13 |
| 公示截止期 | 2029-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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