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23号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4-23 09:5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23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西仙茱国医馆有限公司仙茱医院分公司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内科(妇科)疾病推拿治疗、放血疗法项目中按照医院对大于6岁患者收取6岁以下项目并纳入医保结算,存在超标准收费行为, 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0MA5Q9FH329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元),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4-22 |
分享本页面至: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23号
发布日期:2026-04-23 09:55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23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西仙茱国医馆有限公司仙茱医院分公司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内科(妇科)疾病推拿治疗、放血疗法项目中按照医院对大于6岁患者收取6岁以下项目并纳入医保结算,存在超标准收费行为, 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200MA5Q9FH329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元),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4-22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