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24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24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吴良枝服装经营部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违法事实 | 1、该批涉案商品系当事人的一个朋友在2025年12月份带着来到其店里寄卖的,寄卖商品包含:“CHANEL”包1个,搭配着相关商标丝巾1条一起销售,标牌价:2699元/个,实际销售价:520元/个(包含“CHANEL”包1个和相关商标丝巾1条);“CHANEL”相关商标女鞋2双,黑色鞋子搭配相关商标袜子1双一起销售,黑色标牌价:1899元/双,实际销售价:520元/双(包含“CHANEL”相关商标黑色女鞋1双和相关商标袜子1双),棕色鞋子搭配相关商标皮带1条一起销售,棕色鞋子标牌价:2699元/双,实际销售价:520元/双(包含“CHANEL”相关商标棕色鞋子1双和相关商标皮带1条;相关商标拖鞋3双搭配“CHANEL”皮带1条进行销售,标牌价:1899元/双,实际销售价:520元/双(包含相关商标拖鞋1双和“CHANEL”皮带1条,皮带只有1条,售完即止);相关商标外衣2件,一件标牌价:12999元/件,搭配相关商标皮带1条一起销售,实际销售价520元/件(包含相关商标外衣1件和”皮带1条);另一件标牌价:7699元/件,搭配“CHANEL”相关商标太阳镜1副一起销售,实际销售价520元/件(包含相关商标外衣1件和“CHANEL”相关商标太阳镜1副);相关商标T恤1件搭配相关商标丝巾1条一起销售,标牌价:4699元/件,实际销售价520元/件(包含相关商标T恤1件和相关商标丝巾1条)。 2、截止执法人员查处时,该批涉案商品共16件,均未实际售出。因当事人未制作进销台账,根据实际销售价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4680元,即违法经营额为4680元,违法所得为0元。 3、相关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VALENTINOS.P.A.和HERMES INTERNATIONAL公司,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商品使用了注册商标,但未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 4、上述商品经商标注册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VALENTINOS.P.A.和HERMES INTERNATIONAL公司授权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均是假冒相关商标“CHANEL”相关商标相关商标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述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5NMLNB0D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吴婧怡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6件;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元)。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468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4-23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24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吴良枝服装经营部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违法事实 | 1、该批涉案商品系当事人的一个朋友在2025年12月份带着来到其店里寄卖的,寄卖商品包含:“CHANEL”包1个,搭配着相关商标丝巾1条一起销售,标牌价:2699元/个,实际销售价:520元/个(包含“CHANEL”包1个和相关商标丝巾1条);“CHANEL”相关商标女鞋2双,黑色鞋子搭配相关商标袜子1双一起销售,黑色标牌价:1899元/双,实际销售价:520元/双(包含“CHANEL”相关商标黑色女鞋1双和相关商标袜子1双),棕色鞋子搭配相关商标皮带1条一起销售,棕色鞋子标牌价:2699元/双,实际销售价:520元/双(包含“CHANEL”相关商标棕色鞋子1双和相关商标皮带1条;相关商标拖鞋3双搭配“CHANEL”皮带1条进行销售,标牌价:1899元/双,实际销售价:520元/双(包含相关商标拖鞋1双和“CHANEL”皮带1条,皮带只有1条,售完即止);相关商标外衣2件,一件标牌价:12999元/件,搭配相关商标皮带1条一起销售,实际销售价520元/件(包含相关商标外衣1件和”皮带1条);另一件标牌价:7699元/件,搭配“CHANEL”相关商标太阳镜1副一起销售,实际销售价520元/件(包含相关商标外衣1件和“CHANEL”相关商标太阳镜1副);相关商标T恤1件搭配相关商标丝巾1条一起销售,标牌价:4699元/件,实际销售价520元/件(包含相关商标T恤1件和相关商标丝巾1条)。 2、截止执法人员查处时,该批涉案商品共16件,均未实际售出。因当事人未制作进销台账,根据实际销售价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4680元,即违法经营额为4680元,违法所得为0元。 3、相关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VALENTINOS.P.A.和HERMES INTERNATIONAL公司,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商品使用了注册商标,但未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 4、上述商品经商标注册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VALENTINOS.P.A.和HERMES INTERNATIONAL公司授权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均是假冒相关商标“CHANEL”相关商标相关商标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述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从轻行政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5NMLNB0D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吴婧怡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6件;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00元)。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468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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