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25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25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周先森餐饮服务店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4.9.7:“应设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的规定,属于使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照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及未按规定设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且未与食品等分开存放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
| 处罚依据 |
经查实,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里食品处理区热食炒菜区旁边的操作台上的一个置物框里放着一瓶外包装标示有“KOEPOE ® Lada Hitam Bubuk”等内容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物品,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谭勇,并于2026年1月19日对其进行询问,其均陈述该预包装物品为黑胡椒粉,是调味料,已开封使用。经2026年2月5日询问当事人早茶部主管厨师黄培章,其陈述该黑胡椒粉是当事人前任经理在职期间(2024年之前)制定了“牛排”的菜品,当时做牛排的时候会用到,现菜单上已没有此道菜品,该黑胡椒粉已不再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涉案预包装食品“KOEPOE ® Lada Hitam Bubuk”的供货商的资质、进货凭证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接受检查。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食品处理区热食炒菜区操作台旁的置物架上发现两瓶超过保质期的“绿湖顶好芝麻风味调味酱”、在面点间墙上的置物架上发现一瓶超过保质期的“绿湖顶好芝麻风味调味酱”,共三瓶“绿湖顶好芝麻风味调味酱”都已开封使用,都贴有标签,标示有:“绿湖 顶好 芝麻风味调味酱”的字样,并标示有:“产品标准号:Q/JCSP0002S、生产许可证号:SC10344060700659、生产日期:2024-05-24 13:46:07、保质期18个月、生产者:佛山市锦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内容,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2026年01月14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据当事人早茶部主管厨师黄培章陈述:该食品曾用做肠粉蘸料,自2025年6月以后肠粉的蘸料已用酱油替代,上述“绿湖 顶好 芝麻风味调味酱”没再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绿湖顶好芝麻风味调味酱”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接受检查。 在当事人面点区压面机旁边的地面上发现一桶超过保质期的“车轮牌®黄奶油(食用油制品)”,已开封使用,桶身有中文标签,标示有:“车轮牌®黄奶油(食用油脂制品)”字样,以及:“产品类型:人造奶油、委托方:益海嘉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503室、被委托方:益海(连云港)特种油脂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黄海大道东路1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32070300299、产品标准号:GB15196,产品应用:食品加工用、食品产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如本侧包装喷码所示”等内容,以及喷码所示生产日期为:20241221 ,有效至2025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2026年01月14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据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谭勇陈述:该食品之前用于研发菜品,因没研发成功,所以一直闲置在地上,工作人员当垫脚或坐凳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车轮牌®黄奶油(食用油脂制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接受检查。 在当事人面点区电热食品烘炉旁发现一桶超过保质期的“车轮牌®起酥油”,已开封使用,桶身有中文标签,标示有:“车轮牌®起酥油”字样,配料表、委托方:益海嘉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503室、被委托方:益海(连云港)特种油脂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黄海大道东路1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32070300299、产品标准号:GB15196、产品应用:食品加工用、食品产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如本侧包装喷码所示”等内容,以及喷码所示生产日期为20240914,有效至2025年9月14日,执法人员2026年01月14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据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谭勇陈述:该店厨师均不知道用途,是当事人前任经理在职时购入使用的,现一直闲置在地上,当垫脚或坐凳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车轮牌®起酥油”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在当事人面点间墙上的置物架上发现一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已开封使用,还剩余少量,瓶身外包装上标示有:“富田® 食品添加剂 橙色”等字样,以及配料、使用范围:果蔬类(浆)类饮料、糖果、糕点上彩装、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饼干夹心、布丁、糕点)、注:其余使用范围和用量应符合GB 2760相关规定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告,使用方法:直接加入配料中搅匀即可、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批号:见瓶身、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200002529、产品标准代号:GB 26687、产地:广东省中山市、净含量:250g、销售商:广州市威辰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南桂路3号恒达商务中心B座401、产出者名称:中山市福德利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三角镇得盈18号”等内容,瓶身印有生产日期为:20231204,有效至2025年12月04日,执法人员2026年01月14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据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谭勇陈述:该食品添加剂用来做装饰点缀用,放在菜盘上,不直接接触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添加剂“富田® 食品添加剂 橙色”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接受检查。该瓶食品添加剂放置在面点间的置物架上,和其它调味料放在一起,没有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不能提供采购、使用台账。 根据当事人受委托人陈述,上述过期食品已不再使用,因未及时清理才造成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食品处理区发现过期食品。根据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当事人未经营使用过期食品。 当事人前任经理在任时制定了“牛排”的菜品,使用上述无中文标签的标示有“KOEPOE ® Lada Hitam Bubuk”等内容的预包装食品调味制作牛排,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凭证且当事人陈述不记得购进价格,故本案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台账且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用于制作菜品调味,无法单独计算其在每份菜品中的使用量和销售收入,故本案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BQ1A7R9R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李小珍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KOEPOE ® Lada Hitam Bubuk”食品添加剂一瓶;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5-07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25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周先森餐饮服务店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4.9.7:“应设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的规定,属于使用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照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及未按规定设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且未与食品等分开存放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
| 处罚依据 |
经查实,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里食品处理区热食炒菜区旁边的操作台上的一个置物框里放着一瓶外包装标示有“KOEPOE ® Lada Hitam Bubuk”等内容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物品,经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谭勇,并于2026年1月19日对其进行询问,其均陈述该预包装物品为黑胡椒粉,是调味料,已开封使用。经2026年2月5日询问当事人早茶部主管厨师黄培章,其陈述该黑胡椒粉是当事人前任经理在职期间(2024年之前)制定了“牛排”的菜品,当时做牛排的时候会用到,现菜单上已没有此道菜品,该黑胡椒粉已不再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涉案预包装食品“KOEPOE ® Lada Hitam Bubuk”的供货商的资质、进货凭证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接受检查。 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食品处理区热食炒菜区操作台旁的置物架上发现两瓶超过保质期的“绿湖顶好芝麻风味调味酱”、在面点间墙上的置物架上发现一瓶超过保质期的“绿湖顶好芝麻风味调味酱”,共三瓶“绿湖顶好芝麻风味调味酱”都已开封使用,都贴有标签,标示有:“绿湖 顶好 芝麻风味调味酱”的字样,并标示有:“产品标准号:Q/JCSP0002S、生产许可证号:SC10344060700659、生产日期:2024-05-24 13:46:07、保质期18个月、生产者:佛山市锦厨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内容,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2026年01月14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据当事人早茶部主管厨师黄培章陈述:该食品曾用做肠粉蘸料,自2025年6月以后肠粉的蘸料已用酱油替代,上述“绿湖 顶好 芝麻风味调味酱”没再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绿湖顶好芝麻风味调味酱”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接受检查。 在当事人面点区压面机旁边的地面上发现一桶超过保质期的“车轮牌®黄奶油(食用油制品)”,已开封使用,桶身有中文标签,标示有:“车轮牌®黄奶油(食用油脂制品)”字样,以及:“产品类型:人造奶油、委托方:益海嘉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503室、被委托方:益海(连云港)特种油脂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黄海大道东路1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32070300299、产品标准号:GB15196,产品应用:食品加工用、食品产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如本侧包装喷码所示”等内容,以及喷码所示生产日期为:20241221 ,有效至2025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2026年01月14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据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谭勇陈述:该食品之前用于研发菜品,因没研发成功,所以一直闲置在地上,工作人员当垫脚或坐凳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车轮牌®黄奶油(食用油脂制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接受检查。 在当事人面点区电热食品烘炉旁发现一桶超过保质期的“车轮牌®起酥油”,已开封使用,桶身有中文标签,标示有:“车轮牌®起酥油”字样,配料表、委托方:益海嘉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503室、被委托方:益海(连云港)特种油脂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黄海大道东路1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32070300299、产品标准号:GB15196、产品应用:食品加工用、食品产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如本侧包装喷码所示”等内容,以及喷码所示生产日期为20240914,有效至2025年9月14日,执法人员2026年01月14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据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谭勇陈述:该店厨师均不知道用途,是当事人前任经理在职时购入使用的,现一直闲置在地上,当垫脚或坐凳使用。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车轮牌®起酥油”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在当事人面点间墙上的置物架上发现一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已开封使用,还剩余少量,瓶身外包装上标示有:“富田® 食品添加剂 橙色”等字样,以及配料、使用范围:果蔬类(浆)类饮料、糖果、糕点上彩装、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饼干夹心、布丁、糕点)、注:其余使用范围和用量应符合GB 2760相关规定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告,使用方法:直接加入配料中搅匀即可、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批号:见瓶身、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200002529、产品标准代号:GB 26687、产地:广东省中山市、净含量:250g、销售商:广州市威辰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南桂路3号恒达商务中心B座401、产出者名称:中山市福德利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三角镇得盈18号”等内容,瓶身印有生产日期为:20231204,有效至2025年12月04日,执法人员2026年01月14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据当事人现场负责人谭勇陈述:该食品添加剂用来做装饰点缀用,放在菜盘上,不直接接触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添加剂“富田® 食品添加剂 橙色”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凭证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接受检查。该瓶食品添加剂放置在面点间的置物架上,和其它调味料放在一起,没有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不能提供采购、使用台账。 根据当事人受委托人陈述,上述过期食品已不再使用,因未及时清理才造成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食品处理区发现过期食品。根据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当事人未经营使用过期食品。 当事人前任经理在任时制定了“牛排”的菜品,使用上述无中文标签的标示有“KOEPOE ® Lada Hitam Bubuk”等内容的预包装食品调味制作牛排,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凭证且当事人陈述不记得购进价格,故本案的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台账且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用于制作菜品调味,无法单独计算其在每份菜品中的使用量和销售收入,故本案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BQ1A7R9R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李小珍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KOEPOE ® Lada Hitam Bubuk”食品添加剂一瓶;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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