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28号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5-11 15:10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28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玖伍贰柒便利店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与其经营范围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 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E8T3XT3D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陆元陆角叁分(¥76.63元); 2.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柒拾陆元陆角叁分(¥16.8元)。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0168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7663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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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28号
发布日期:2026-05-11 15:10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28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玖伍贰柒便利店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与其经营范围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 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产品的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E8T3XT3D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1.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陆元陆角叁分(¥76.63元); 2.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柒拾陆元陆角叁分(¥16.8元)。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0168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7663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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