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29号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5-15 10:3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2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分根术、口腔颌面软组织清创术、局部浸润麻醉、根管预备、可见光治疗中存在重复收费的行为;在骨骼肌软组织肿瘤切除术、遥测心电监护项目中存在串换诊疗项目收费的行为;在中药贴敷(加收特大)、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每增加二根血管加收)、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每增加二根血管加收)项目中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50200498596736F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零捌拾肆元零柒分(¥7084.07元);                            

2、处0.2倍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玖佰贰拾壹元捌角捌分:(¥83921.88 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玖万壹仟零伍元玖角伍分(¥91005.95元),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8.39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708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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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29号
  发布日期:2026-05-15 10:30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城中市监处罚〔2026〕2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柳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分根术、口腔颌面软组织清创术、局部浸润麻醉、根管预备、可见光治疗中存在重复收费的行为;在骨骼肌软组织肿瘤切除术、遥测心电监护项目中存在串换诊疗项目收费的行为;在中药贴敷(加收特大)、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每增加二根血管加收)、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每增加二根血管加收)项目中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属于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50200498596736F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仟零捌拾肆元零柒分(¥7084.07元);                            

2、处0.2倍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玖佰贰拾壹元捌角捌分:(¥83921.88 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玖万壹仟零伍元玖角伍分(¥91005.95元),上缴国库。    


处罚机关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罚款金额(万元)   8.39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708
数据来源单位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50202MB1768257E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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