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城中市监处罚〔2026〕34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34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五更餐饮店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一、当事人在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经营项目的情况下,在店内及美团平台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刺身)的经营活动; 二、当事人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刺身),未在经营范围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增加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 三、当事人虽称其出餐前使用喷枪炙烤食品,但炙烤时间短且中心温度未达70℃以上,所售食品仍属即食生食水产品,应按生食类食品制售管理。 四、因当事人在网络销售环节中的生食类食品属于包含在团购套餐提供的菜品中,无法单独计算且当事人表示未制作堂食及团购销售等环节的销售台账,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五、经调查及询问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生食类食品原材料分别从柳州市鱼峰区谋记三文鱼店、广州市荔湾区鑫兴业冻品商行购进,具体情况如下:1.当事人采购的三文鱼供货商为柳州市鱼峰区谋记三文鱼店,其店与其他店铺一同购进三文鱼原材料。据当事人陈述,送货单惯例为下月开具上月票据,送货单上标注“食堂三文鱼”的是当事人店铺购进的三文鱼数量。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显示当事人2025年11月购进12.5斤三文鱼,单价为58元/斤,该批次货值金额725元;2025年12月购进13.2斤三文鱼,单价为59元/斤,送货单显示收取金额为779元,故该批次货值金额为779元。2.当事人采购的玻璃虾与鲷鱼供货商均为广州市荔湾区鑫兴业冻品商行购进。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显示:2025年12月26日购进玻璃虾1盒,单价23元/盒,货值金额为23元;2025年1月6日购进鲷鱼1盒,单价20元/盒,货值金额20元。综上,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调查情况为证,本案货值金额总计1547元。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5N705G8X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5-29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城中市监处罚〔2026〕34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柳州市城中区五更餐饮店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实:一、当事人在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经营项目的情况下,在店内及美团平台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刺身)的经营活动; 二、当事人从事生食类食品制售(刺身),未在经营范围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增加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 三、当事人虽称其出餐前使用喷枪炙烤食品,但炙烤时间短且中心温度未达70℃以上,所售食品仍属即食生食水产品,应按生食类食品制售管理。 四、因当事人在网络销售环节中的生食类食品属于包含在团购套餐提供的菜品中,无法单独计算且当事人表示未制作堂食及团购销售等环节的销售台账,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五、经调查及询问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生食类食品原材料分别从柳州市鱼峰区谋记三文鱼店、广州市荔湾区鑫兴业冻品商行购进,具体情况如下:1.当事人采购的三文鱼供货商为柳州市鱼峰区谋记三文鱼店,其店与其他店铺一同购进三文鱼原材料。据当事人陈述,送货单惯例为下月开具上月票据,送货单上标注“食堂三文鱼”的是当事人店铺购进的三文鱼数量。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显示当事人2025年11月购进12.5斤三文鱼,单价为58元/斤,该批次货值金额725元;2025年12月购进13.2斤三文鱼,单价为59元/斤,送货单显示收取金额为779元,故该批次货值金额为779元。2.当事人采购的玻璃虾与鲷鱼供货商均为广州市荔湾区鑫兴业冻品商行购进。当事人提供的销货清单显示:2025年12月26日购进玻璃虾1盒,单价23元/盒,货值金额为23元;2025年1月6日购进鲷鱼1盒,单价20元/盒,货值金额20元。综上,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调查情况为证,本案货值金额总计1547元。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50202MA5N705G8X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工商注册号 | |
| 税务登记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上缴国库 |
| 处罚机关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数据来源单位 | 柳州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202MB1768257E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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